三、办理流程
1.办件单位到建交局提交相关资料; 2.建交局接件并进行审核;
1)若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2)若资料齐全,文件合格,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加盖备案章。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
一、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2.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建筑?2004?148号)
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施?2008?609号)。 二、所需材料
1.《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一式五份; 2.《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一份; 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名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名单中提供相关人员手机电话);
4.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说
明;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6.临时围挡情况;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8.施工单位安全方案; 9.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危险性比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
1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2.安全承诺书;
13.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到时提供);
1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款凭证; 15.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款凭证; 16.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
17.远程监控系统登记表(加盖备案专用章); 1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办件单位到建交局提交相关资料; 2.建交局接件并进行审核;
1)若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2)若资料齐全,文件合格,在《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加盖备案章。 四、备注
1.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管理程序的通知》(建施?2008?609号)文件要求,办件单位可持《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登记表》一式五份及上述材料中第2至第13项,到中心商务区建交局办理安全施工措施登记,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补正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第14至第16项。
施工起重机械检测、登记
一、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筑?2004?147号) 二、所需材料 1.起重机械登记表; 2.设备IC卡;
3.安装(拆卸)告知表;
4.安装作业人员证书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安装验收检验报告; 6.安装验收表;
7.委托安装(拆卸)合同; 8.安全协议;
9.起重机操作人员、信号司索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10.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2.起重设备租赁合同; 13.租赁使用安全协议;
14.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使用单位在施工起重机械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由中心商务区建管中心核发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登记标志,施工单位应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备注
1.施工起重机械检测、登记范围;
中心商务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类别包括民用、共建、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龙门架)、打桩机械、翻斗车等各类起重机械);
2.不予办理施工起重机械检测、登记范围: 1)国家命令禁止的淘汰产品;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3)机械部件磨损严重、无改造维修价值、达不到使用安全
要求的;
4)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测的起重机械。
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工作,应委派本单位注册报件人办理,不得委托安装、租赁单位办理报件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建工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书(复印件); 4.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
5.年度投资计划核准(核准、备案)(复印件); 6.环评及合理用能审批(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