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裁决属于特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两类劳动争议的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一类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各项金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另一类为: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他裁决自十五天起诉期满后生效)
劳动者对前述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并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也已受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异议,法院审查后,会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终局裁决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定后的十五天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8. 公司实行每季度进行全体员工的考评、打分,然后按最终分数进行大排名,各部门排
名最末尾的一名员工被辞退的“末位淘汰制”制度,请问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的,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无法定或约定原因单方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排在末位的劳动者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企业有量化的明确的标准,末位淘汰的标准显然不符合要求.
39.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员工不准谈恋爱,请问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不准谈恋爱,这样的规定不合法,是无效的。谈恋爱是当事人双方自由的民事权利,公司无权干涉员工谈恋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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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公司的规章制度能规定每月只发70%的工资,其余部分年底一次发放吗?
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1. 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随时提出辞职吗?
答:《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失业、工伤等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2. 职工医疗期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北京市劳动合同》之规定,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43. 双休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还是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答: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可见,休息日加班后,单位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没有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可以说,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单位,员工只有在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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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补休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44.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公司在员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45. 如何衡量违纪是否严重?
答: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可能也无法详细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所以如何界定“严重违纪”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46. 单位需要保存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吗?
答:如果是刚离职的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轻易把劳动合同扔掉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之所以有这一规定也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47. 什么是标准工时?
答:标准工时是用人单位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立法的基础。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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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作息时间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
48.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般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对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例外规定,《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49.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解决事业单位和其聘用制的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的机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50.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如该条款只是明确了劳动者在保守公司秘密方面的义务,并未约定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即获得补偿的权利。单位在员工辞职时也并未向其支付任何的补偿,实际上形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不具有约束力。
51.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答:《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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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订立合同的全部义务。
52. “单一领导对单一下属的评价”能作为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吗?
答:双方在劳动合同对于岗位和工资都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如果调整一般经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才可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必须具备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的前提,应该具备充分的证据佐证。如果公司既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描述策划一职的具体职责,也没有相应的考评制度与标准,更没有调岗调薪程序性的规定,仅是领导一人的单一评价,据此认定不胜任工作缺乏公平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评价作为不胜任工作的依据是不被认可的。
52.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答: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
53. 对于公司而言,怎样来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答: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54. 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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