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年修订版)(4)

2019-04-15 17:04

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条 积极在团员青年中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4条 教育本支部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骨干带头作用,以带动广大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监督本支部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发挥。 第6条 做好本支部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团支部书记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团支部书记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综采队团支部不能按时参加公司团委组织的安全检查,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综采队团支部组织安全竞赛或安全检查时,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综采队团支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和思想政治教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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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知识培训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在团委书记直接负责的事件中,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一定

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接受综采队长的正确领导和区队值班干部的安全生产调度;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兑现,健全班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跟班队长、安监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5条 应严格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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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6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动态达标。

第7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8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9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10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1条 负责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2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4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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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采煤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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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29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作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电站、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站、泵站司机是所在岗位电站、泵站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电站、泵站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电站、泵站司机必须掌握电站、泵站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合格证件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乳化泵站供液系统和操作方法及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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