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表3-1-2:市电供电标准
通信局房类型 一类局房:国家级枢纽、容灾备份中心、省会级枢纽、长途通信楼、省会或重要城市核心网局、容量大于5000kVA的IDC数据机房、省级网管中心、计费中心 二类局房:地市级枢纽、国家级传输干线站、地市级核心网局、容量大于等于2000kVA的IDC数据机房、卫星地球站、客服大楼 电源系统不可用度 ≤5×10-7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 ≤1×10-6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10分钟。 ≤5×10-6 三类局房:县级综合楼、省级传输干线站、容量小于2000kVA的IDC数据机房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50分钟。 注:1、二类市电标准中,应首选双路供电的类型,其次再考虑一路电源的类型。 2、试验局房的分类及市电供电标准要求,参照本表格执行。 (4)当市电供电标准不能满足通信机房的供电要求时,应尽快申请改造外市电。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改造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加强维护。 4.2 市电供电质量
(1)电压偏差是供配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各点的实际电压U对系统标称电压Un的偏差δU,用百分数表示,即:
U-Un
δU=------ x 100%
Un
(2)对于35kV系统,电压偏差δU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应≤10%;对于10kV系统,电压偏差为:-7% ≤ δU ≤ +7%。
(3)对于低压交流供电系统,供电质量的允许值如表3-2-1所示:
表3-2-1:低压交流供电电压、频率以及允许变化范围
标称电压 (V) 220/380 受电端子上电压偏差 -15%≤δU≤+10% 频率标称值(HZ) 50 频率变动范围(HZ) ?2 二类市电 二类市电 一类市电 一类市电 建议市电标准 最低市电标准 一类市电 二类市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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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电压下的供电质量达不到本规范要求,应首选考虑合理选择变压器的电压分接头的位置,合理减小配电系统的阻抗,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尽量使三相负载平衡等措施,其次再考虑使用稳压器、有载调压变压器等调压设备。
(5)10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只有当采取相应措施后供电电压偏差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才可以考虑使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5 变配电系统 5.1 高压供电系统
(1)当采用两路市电供电时,高压系统的两路进线宜设置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同时还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2)高压配电设备宜按远期负荷配置。
(3)当高压供电系统具备双路市电供电功能,且配置了联络柜时,不论两路市电是主备用工作还是分负荷供电,两路市电的主进开关、联络开关三个开关间要联锁,在任何时候只能闭合其中的两个。此时,除非供电部门审批不通过,不应设置成两路市电的主进开关互锁。
(4)采用继电保护装置的高压设备,每年应断电进行参数校正。 (5)高压配电柜的保护参数应设置全面合理,与被保护的设备相匹配。
(6)操作电源应具备双路电源输入,宜选择DC220V或DC110V输出。操作电源应运行良好,输出电源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应选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应满足操作需求,状态应良好。
(7)所有高压供电设备的安装均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8)高压供电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9)维护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安全操作流程,能熟练完成高压市电的倒换和送电。 (10)高压供电系统宜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11)高压配电设备的更新周期为20年或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规定。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12)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供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如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5.2 变压器
(1)一类及二类通信局房应采用2台或多台变压器,在其中1台变压器故障或检修时,其余变压器可满足保证负荷用电。当变压器最大负荷(含蓄电池均充功率)达到变压器额定容量的90%时,应严格控制变压器的负荷增加,同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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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压器的容量应按满足近期负荷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经常运行的负荷不宜超过其额定容量的80%,三相负载应尽量平衡。
(3)季节性负荷较大时,宜设置2台或多台变压器,其中部分变压器承担季节性负荷,其余应能承担长期性负荷。
(4)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5)当电源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10%时,变压器应考虑降容使用。 (6)变压器的温控系统应运行正常。强制风冷式变压器的风机应运转良好。 (7)变压器机房内宜配置有空调或降温系统。
(8)变压器温升不应超过标称温升,不应有温升明显异常的情况。 (9)变压器的安装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10)变压器设备外壳及中性点应可靠接地。 (11)完成维护规程规定的相关巡检内容。
(12)变压器设备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13)变压器设备的更新周期为20年或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规定。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14)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如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5.3 低压供电系统
(1)低压供电系统应按满足近期负荷需求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同时,应考虑扩容方便。如果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应按远期负荷配置。
(2)低压供电系统中的变压器或油机输入总开关及母线应按本段低压母线的远期负荷配置。 (3)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联锁的切换装置。 (4)市电与油机间的转换宜采用4极自动切换开关ATS,应具备自动与手动切换功能,其性能应符合系统的使用需求。
(5)低压供电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市电类别、油机配置等情况,留出移动油机接口。
(6)低压交流供电系统的接线应简洁可靠,自变压器起,至UPS、开关电源等通信电源设备或机房空调的配电级数应≤4级。
(7)低压供电系统应接近负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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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信机房各重要负载(开关电源、UPS)的交流供电,应采用全程双回路保障供电的方式,不应出现单点瓶颈。
(9)低压配电系统中上下级开关容量及参数设置合理,过载和短路时均应能够做到选择性保护。 (10)断路器电流保护装置一般应具有三段保护特性(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短路瞬时)。 (11)低压系统应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0.9。补偿电容器应视系统的谐波情况串接一定比例的电抗器以抑制谐波、避免谐振。一般可选择串联6%电抗器的调谐电容器组。
(12)低压供电系统中总电流谐波含量超过10%时,应配置有源滤波器进行谐波治理。
(13)低压供电系统中,严禁将两个容量较小的配电分路并联在一起,作为较大容量的配电分路使用。
(14)机房空调配电屏,应采用分励脱扣,与消防联动,火灾发生时,自动切断空调电源。 (15)配电柜互感器的安装,A、B、C三相互感器应避免重叠安装(即外壳相互搭接)。 (16)所有低压供电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17)低压供电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18)低压供电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重要分路或设备的仪表误差率不大于5%。 (19)低压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20)低压交流配电设备的更新周期为15年。电容器及有源滤波器的更新周期为10年。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21)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6 备用发电机系统
(1)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可按近期重要负荷容量并考虑一定的发展配置。当系统中存在谐波,备用油机的容量应根据谐波大小适当放大以确保油机能够正常带载工作。
(2)核定备用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还应视用电负荷的谐波特性及突加突减负载的特点确定。对于有瞬变的负荷或者异步电机负荷,每台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按大于单次加载的负荷的两倍校验。
对于交流不间断设备(UPS),核定其需要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应根据其输入电流谐波含量的大小确定,当输入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的保证功率按UPS容量的1.5~2倍计算。
核定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参照上述原则。
(3)备用发电机组的台数,应根据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分类配置。使用二类市电供电的局房,除主用机组外,还应配置有备份的机组。任一台主用机组故障时,能够使用备份机组继续保证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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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低压供电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5%时,备用发电机组应考虑降容使用。 (5)现场后备燃油的储备宜能保持发电机组8小时满负荷工作。
(6)发电机组排气管路不宜多于2个90度弯。如果超过2个90度弯或者排气管路过长,应加大截面积满足机组排气背压的要求。
(7)发电机室应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噪音措施,满足YD5167-2009《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机组由于消噪音工程所引起的功率损失应小于额定功率的5%。
(8)发电机组的启动蓄电池可选用富液式铅酸隔爆蓄电池或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应满足操作需求,状态应良好。
(9)备用发电机组应安装在承重能力足够的机组基础上,应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
(10)备用发电机组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其中性点是否接地应与市电油机转换的转换开关是否选择4级有关;采用3级转换开关时,中性点不应接地;采用4级转换开关时,中性点应接地。
(11)备用发电机组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12)柴油发电机组更新周期为累计运行小时数超过大修规定的时限或使用10年以上。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发电机组,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或维修时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13)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14)发电机室的储油间应单独设置,门、墙壁均应具备防火功能;应采用防爆灯、防爆开关;储油间不应开设采光窗,但应设置通气洞,洞口安装百叶或金属网罩。
(15)发电机的排烟,每台发电机宜设置独立的排烟管道。确因条件限制,多台发电机需要共用排烟道时,应考虑排烟的通畅。
(16)发电机室进风口若安装有自动进风装置,必须同时具备手动开启的功能。 7 UPS供电系统
(1)UPS单机额定容量不宜超过400kVA。
(2)UPS系统采用并联冗余的工作方式时,并联的台数不宜超过3台。
(3)根据所供电负荷的重要性,UPS系统可选择组成带同步控制的双系统、完全独立的双系统、或N+1并联冗余单系统等不同的系统结构供电。不应采用单机、单回路的供电方式。
(4)同一套UPS系统内部,同时输出的多台UPS设备之间负载应能平均分配,并机负载均分不平衡度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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