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5)当双系统UPS中某套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单系统UPS中某台UPS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其余UPS设备的单机负荷率最大不应超过80%。
(6)UPS 供电系统的主路输入(整流器输入)和静态旁路的输入应分别引自不同的输入开关。但两台(或三台)UPS的旁路电源必须来自同一个电源。
(7)UPS供电系统宜设置可将整套系统旁路的外部旁路,外置维修旁路开关可采用挂锁的方式,防止误操作。
(8)对重要的通信负荷,UPS供电系统的输出直到设备机柜,应提供全程双路供电,宜采用双路由供电的方式。
(9)对于双电源的服务器设备,其两个电源宜来自两套UPS系统。
(10)UPS电源系统,输入、输出配电屏(不含二级配电屏)的所有断路器宜采用电子脱扣,避免因有的配电分路由于采用热磁脱扣,灵敏性较差,造成开关越级跳闸的现象。
(11)UPS系统输出端应尽量做到三相平衡,中性线电流(含三次谐波叠加产生的电流)不宜大于相线电流的50%。
(12)对于新增UPS设备,容量大于等于60kVA的,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不大于5%(满载)。在设备半载时,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不大于7%,在设备轻载时(30%负载率),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不大于10%。
(13)UPS系统对后备蓄电池的均浮充参数设置应合理。 (14)UPS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误差率不大于5%。
(15)维护人员应熟悉UPS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能熟练进行手动旁路/逆变切换、单机撤出、并入并机系统等操作。
(16)UPS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17)UPS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18)UPS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对于为重要负荷供电的UPS系统,应监测到每只单体电池。
(19)UPS主机的更新周期为8年,输入输出配电系统的更新周期为15年。用于重要通信机房的UPS系统,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对于用于一般场合的UPS系统,在超过更新周期时,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20)UPS滤波电容使用超过三年应重点维护,出现故障必须随时更换;使用超过四年(含),可根据情况采取预防性更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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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21)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8 直流供电系统
(1)本规范所称的直流供电系统包括:专用的交流配电屏、整流器、直流配电屏、后备电池、直流-直流变换器、逆变器。
(2)整流器应满足通信负荷、蓄电池充电和冗余备份的要求,按n+1冗余方式配置,其中n为主用,n≤10时,1只备用;n﹥10时,每10只备用1只。
(3)直流-直流变换器应满足通信负荷和冗余备份的要求,按n+1冗余方式配置。 (4)采用逆变器时,主用逆变器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配置一台备用。
(5)48V直流供电系统的全程压降应≤3.2V,24V直流供电系统的全程压降应≤2.6V。在计算全程压降时,不应以现有负荷为依据,应结合配电屏的容量,适当考虑远期的需求。同时,蓄电池至直流屏的压降应按蓄电池远期放电电流考虑。
48V直流供电系统,电池组的压降按0.24V考虑,蓄电池至直流配电屏的压降一般控制在1V以内(相当于满载时),直流配电屏的压降按0.5V考虑。
(6)通信负荷不应采用分别从两套直流系统同时并列供电的方式运行。 (7)直流列头柜宜采用双回路输入。
(8)直流系统应严格控制使用容量,各配电屏的最大电流不应超过该屏额定容量的80%。 (9)直流系统上下级熔断器应匹配,上级熔断器额定电流不小于下级熔断器额定电流的1.6倍。 (10)直流配电系统不宜将两个容量较小的配电分路并联在一起,作为较大容量的分路使用。 (11)直流配电系统应避免地线串接的情况。 (12)直流配电系统输出杂音应满足指标要求。
(13)直流系统的输入电流谐波含量不宜大于5%(满载)和8%(半载)。如大于上述标准,则应结合直流系统总容量的大小及对整个供电系统的影响考虑进行谐波治理。
(14)直流系统对后备蓄电池的均浮充参数设置应合理。 (15)直流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精度满足行业规范的规定。
(16)维护人员应熟悉直流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和操作,能熟练进行启动/停机、熔丝更换、均浮充转换等操作。
(17)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18)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直流屏工作地应牢固且具备足够的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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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供电系统设备的保护接地和直流屏的工作地接地要求分别单独引线连接到汇流排; 直流屏(不含组合开关电源)的工作地线按照规范选取,一般采用截面积不小于95平方毫米的电缆。
(19)直流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应检测到每只单体电池。
(20)整流器的更新周期为10年,输入输出配电系统的更新周期为15年。直流系统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必须事先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在评估结果良好的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考虑继续使用,但宜降容使用,并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21)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9 蓄电池组
(1)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结合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局房是否有人值守,根据YD/T 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分档次配置。
直流系统后备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结合负载的增长情况配置,如果负荷增长较快,则应按系统容量配置,如果负荷增长较慢,则可按近期负荷需求配置;UPS系统后备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UPS系统的额定容量配置。
(2)当单组蓄电池容量不足时,允许并联使用,但蓄电池并联组数不应超过4组。 (3)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时期、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4)并联工作的所有蓄电池单体的电导、内阻值相差不应大于20%。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各电池端电压差不大于90mv(2v),240mv(6v),480mv(12v)。
(5)蓄电池室的环境温度应不大于30℃,蓄电池组的安装位置避免日光直晒,蓄电池室应安装空调。
(6)蓄电池的外壳无鼓胀、漏液,极柱无锈蚀,连接条无松动、变形等不正常的现象。 (7)除高压操作电源的后备电池、或专用的带有制冷系统的电池柜外,其他系统的蓄电池组不宜采用柜式安装。
(8)核心局站的蓄电池组,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实现对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监测,及时发现落后电池。一旦发现有落后电池,应立即对落后电池进行更换。48V系统每组落后蓄电池的达到四只,宜整组电池更换。
(9)蓄电池组的安装要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UPS系统和高压直流系统的蓄电池架(柜)外壳应接地。
(10)为保证蓄电池放电时间满足要求,应按规定进行放电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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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寿命:
市电类别为一、二类,有发电机组保证,有空调的机房:单体2V蓄电池浮充寿命应不低于8年;单体为6V或12V的蓄电池,寿命不低于6年。
市电类别为三类,有移动发电机组保证,有空调的机房:单体2V蓄电池浮充寿命应不低于6年;单体为6V或12V的蓄电池,寿命不低于4年。
市电类别为四类:单体2V蓄电池浮充寿命应不低于3年;单体为6V或12V的蓄电池,寿命不低于2年。 (12)在某些条件相对恶劣的场合使用的蓄电池组,如果故障率较高或容量下降较快,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可以经评估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10 母线及电缆
(1)变压器的进出线以及备用发电机组的输出线缆,应按变压器或发电机组的容量计算。低压配电系统的供电母线或电缆,应按被供电设备的最大运行容量计算。同时,考虑到短路时的动热稳定性,截面选取应适当放大1~2档。
(2)多根电缆并联敷设时,考虑到散热及涡流等影响,应考虑校正系数。
(3)交流电缆应以载流量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兼顾传输距离选择电缆;直流电缆应以压降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兼顾载流量选择电缆。
(4)通信用交流电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当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15%时,交流电缆及母线应额外考虑0.86的降容系数。
(6)当系统中3*N次电流谐波含量大于33.3%时,电流及母线的载流量应以中性线电流为选择依据,且应额外考虑0.86的降容系数。
(7)机房内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
(8)电源线、信号线必须是整条线料,外皮完整,中间严禁有接头和急弯。
(9)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必须分开布放,严禁在同一线束内。不宜同上线井、同架、同槽敷设。如无法避免同井、同架、同槽长距离并行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10)母线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与敷设环境相适应,当敷设现场有可能有淋水、滴水等情况时,应选择防水的母线,且进出机房处也应做好防水封堵。
(11)通信电缆和接地电缆应采用铜芯导线,母线宜采用铜作为传输导体。
(12)线缆标签应准确、全面,并进行防潮、防腐处理。电缆在布线时,应按要求进行绑扎并挂上标牌,标牌的内容应包括:电缆的规格型号、起点、终点、长度和负荷名称。
(13)蓄电池至直流配电屏宜采用电缆敷设;直流配电屏至负载一般也应采用电缆敷设,当负荷电流>630A时,也可考虑采用母线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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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采用单芯多根电缆作为输出电缆时,在穿墙过钢管时,不应将同一相的电缆单独穿过一根钢管。
(15)应定期检查高、低压配电系统母排连接处的温度。并排连接的配电柜支撑底座在初期施工时若不在统一水平线,高、低压柜的母线连接处容易出现接触不良而发热,导致整个母线的额定电流降低。
(16)交流配电屏进线交流电缆的载流量,应与配电屏的规格相匹配。较大规格的交流配电屏整定为较小规格使用时,必须有醒目的标志。
(17)楼内的上下线孔洞在设计初期就应该按照交直流分离的原则进行规划,并且应预留出足够的远期扩容时的走线空间。 11 交、直流系统防雷 11.1 交流系统防雷
(1)通信局(站)交流电源系统的雷电过电压保护应使用分级保护。
(2)在使用分级保护时,各级浪涌保护器(SPD)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退耦距离或增设退耦器件,以确保各级浪涌保护器协调工作。限压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退耦距离(电缆长度)应不小于5m。
(3)电源用SPD必须符合YD/T 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的技术要求; SPD的各项技术指标,应以工信部认可的防雷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判定,且检测报告不得超过规定的时效。
(4)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交流配电系统的限压型浪涌保护器,其标称导通电压宜取Un=2.2U(U为最大运行工作电压)。
(5)在TT供电系统的局(站)内,应使用\模式的交流电源SPD(即三相对零线分别用限压型SPD保护,零线对地使用放电管保护)。
(6)在电源SPD的引接线上,应串接保护空开(或保险丝),防止SPD故障时引起系统供电中断。保护空开(或保险丝)的标称电流不应大于前级供电线路空开(或保险丝)的1/1.6倍。
(7)严禁将C级40kA模块型SPD进行并联组合作为80kA或120kA的SPD使用。 (8)间隙型或间隙组合型保护器不得在通信局房使用。
(9)各类通信局(站)交流供电系统各级SPD的最大通流容量的选取应参考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0)电源雷电过电压保护配置应综合考虑局站类型、设备布置、雷电环境等情况,具体可参照以下要求:
1)交流供电系统的第一级SPD(I/B级),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变压器低压侧或低压配电电源入口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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