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开发区三期西区污水厂及中水厂二期工程 加药装置技术规范书
7.1.2 投标方应在制造过程中,对设备的材料、联接、组装、工艺、整体及功能进行试验和检验,以保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和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7.1.3 招标方有权在合同执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试验的记录进行检查。如果招标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住厂监造,投标方应在工作和生活上提投标方便。
7.1.4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供货范围内的所有配套产品的生产厂家和分投标方的资格原则上应经招标方确认后才能采用 。
7.1.5 在产品监造、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本规范书要求的产 品或配件,投标方都必须及时返修或更换,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7.1.6 如发现任何与投标方的质量保证文件不符的操作而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时,投标方必须及时修正按质量保证程序进行生产。
7.1.7 设备的主要部件应保证使用寿命30年,易损件的寿命不小于10000小时。 7.2 检验和验收
7.2.1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进厂经中间产品到最终产品的各个阶段均应按照家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
7.2.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阶段的试验和验收投标方应邀请招标方派员参加,招标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派员参加或不参加。招标方不参加的试验投标方应将试验结果送交招标方确认。
7.2.3最终产品投标方应通知招标方派员验收,验收人员可以依据本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对任何与本产品生产和检验有关的档案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投标方应进返修直至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7.2.4制造厂内招标方的验收不做为最终产品合格的保证,产品最终应通过现场调试和运行考验而通过验收。
7.2.5设备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见下表:
设备性能试验主要项目
序号 1 2 3 试验项目 制造厂标准车间试验 机械运转试验 性能试验 检 验 内 容 运转状态及噪音等 流量-扬程、效率、轴功率 备 注 7.2.6 设备在验收出厂前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至少包括以下部分: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主要零部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无损探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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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焊接质量的检查结果(包括超过两次的返修记录)、压力试验与性能试验结果及与标准和图样不符的项目。 7.3 开箱检验
7.3.1 设备运抵现场后,招标方应通知投标方在一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开箱检验。 7.3.2 如果投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到达现场,又未同招标方协商到达工地时间,则招标方可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部件与装箱单不符等情况,投标方应承担责任。
7.3.3 如果招标方不通知投标方,擅自开箱检验,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招标方自己承担。 7.3.4 开箱检验应有安装单位人员在场,开箱检验后设备应妥善保管,避免零部件遗失和设备的损坏。
8 油漆、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油漆、包装、运输
8.1.1 设备油漆、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和企业的规定要求。
8.1.2 风机、电动机、底盘、联轴器防护罩应涂刷底漆和面漆各3道,油漆前应去除所有的灰尘、锈斑、油脂及其他杂物。
8.1.3 包装箱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运输期间不损坏。每个设备箱至少应包括二份详细的装箱单和一份质量检验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一份交招标方,一份在箱内。 8.1.4 设备的外包装上应清楚地标明:出厂编号、总共箱数及箱号、发货站或港、到货站港、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出厂或装箱日期以及设备运输、贮存保管要求的国际通用标记。
8.1.5 较大型及较重的设备都要装有便于移动的滑动部件及吊钩,吊钩应装与起吊点上,并且在外包装上应标明设备重量及重心、起吊点(未拆去外包装)。 8.1.6 设备的接管、法兰表面应加以保护,以免损伤。 8.1.7 设备及外包装应有禁焊标志。
8.1.8 设备装箱前,所有内部零件及非油漆的零部件表面(不锈钢零件除外)应喷涂合适且易于清洗的防锈剂。防锈剂和清洗剂的名称应在安装说明书中注明。 8.2 储存
设备的法兰未衬面应除锈,并涂刷与外壳相同的防锈油漆。在储存期间用盲板、螺栓把法兰衬胶面压紧,以防橡胶板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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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它
9.1供货时间:见商务文件。 9.2供货地点:见商务文件 9.3技术部分差异表
招 标 文 件 序号 条 目 简 要 内 容 条 目 简 要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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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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