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绝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指定)的处理: 要求另行委托、应当同意
(此时若无辩护人,应当休庭;若有,继续审理) 要求另行指定,可以同意
(此时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成年人再次拒绝 可以同意
但只能自行辩护; 限人和要毙的人再次拒绝 不予准许
辩护人的阅卷、核证权: 侦查阶段不能阅卷 审查起诉之日方可 侦查阶段不能核实证据 移送起诉之日方可
辩护人的复印费用: 复制案卷材料 收取工本费用 法援律师复制 应当免收、减收
律师会见的时间安排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至迟不超四八小时
律师调查取证权: 一般证人过一关
控方证人过两关(1、检、法许可;2、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同意) 法院认为有必要 当签准许调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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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意见: 检院批捕可以听取 提出要求、应当听取; 未成年人,批捕起诉 应当听取辩人意见 审查起诉、应当听取 二审不开、应当听取
死刑复核、提出要求、应当听取
关于委托辩护人: 嫌被人自己委托
如在押,可由近亲、监人委托 首次询问即可委托辩人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方可委托代理人
公、检、法应当告知委托辩护人义务: 公安机关首询问(或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应当告知有权委 检、法受理三日内 应当告知有权委
律师的保密义务: 执业中知悉嫌被人犯罪 有权保密
但准备或者正在实施 国安、公安及其他严重人安 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注:国安:国家安全;公安:公共安全;人安: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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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法援的情形: 盲、聋、哑 半疯傻
未成年——审判时未满18周岁 永远拿枪打——无期、死刑
民事、行政可以申请法援的: 服——求付抚、扶养费 役——求付抚育费 血——求发抚恤金 战——求付赡养费 赔偿——求付国家赔偿 老——求付劳动报酬
姨——因见义勇产生的民事权益 吃低保——求吃低保或社保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用: 检方自侦案件
证人、陈述当重新(收集) 路远、人死或失踪 可以当作证据用
注: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可以直接当作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当事人有权启动 申请当有线或材 证据收集合法性 当由检方来证明
注:其程序:1、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2、审理中可以进行调查或与审理同步进行。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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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在开庭前 庭审期间才发现 也可当庭提
对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 检方可要求公安证明 必要时可以自己调核 法院仍然有疑问 可以自己调核
可以直接排除的证据: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 不能解释、直接排除 询问笔录未经被告核对确认 不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询问 没有全程录音录像 应当予以排除
可以补正的证据: 注明不详、没有说明 没有签、章,一般可补正 询问地点不合规
询问笔录无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同一时段询问不同证人 统统可补正
应当排除的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鉴定人 不具资质、无技术 鉴定程序不合规 鉴定文书缺签、章
通知(鉴定人)出庭拒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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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排除
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时: 当庭证言能作合理解释 且有相关证据印证 应当采信当庭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庭前证言能被印证 庭前证言当采信
不得自证无罪的例外: 巨额财产源不明 非法持有型犯罪
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认定 接受单位需盖大印 或者接受人员签名 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拘传的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不能对证人 单位诉代也不可
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管——可能被判管制的 拘——可能被判拘役的
有——可能被判有期以上,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病——患有严重疾病的 成废人——生活不能自理
不捕——请捕不批需复议、复核的 不诉——移诉不诉被复议、复核的
羁已满——羁押期限满、案子未结(可以取保,但必须放人,也可监住) 缓缓——一审判缓,在上诉、抗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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