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7级实习论文
本次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对2005年-2008年期间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存在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给出废止、失效、修改或提出处理建议的清理意见,具体处理原则为: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明令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3、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不一致的,予以修改3;
4、在清理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处理建议。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主要执行部门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等清理意见。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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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修改重新发布文件后,原有文件可能还会被使用,而且局部细微修改可能不被注意,为避免此问题,区政府决定需修改的文件一律废止,不以修改名义公布,修改后重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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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自7月20日正式启动。区政府法制办结合省市要求,以下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形式起草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并召开了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历时整整一个月,先后对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下城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先后清理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0件,对清理出来的拟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52件,拟定废止的文件9件4,宣布失效的文件9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布,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只有在公布为继续有效范围之列的文件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们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与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贡献。 (一)统一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有些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机关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可大可小,可有可无,只要机关在正常运转,经济发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是大不了的事,没有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上升到依法行政的高度,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关注,不过问不督促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清理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推动难度大,清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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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文件中实际上包含了需要修改的文件,凡属于修改范畴内的文件都予以废止,修改后重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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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力量不足,清理任务比较艰巨。政府法制办日常工作十分繁忙,任务比较繁重,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工作,工作量巨大,而当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偏少,业务力量较弱,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专业性较强工作量又较大的清理工作任务。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比如下城区政府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方面,虽然是每两年清理一次,但是都是在上级政府发文要求下才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自己并没有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定期清理制度等清理制度,因而每次在开展工作方面比较被动,工作量也比较大,效率也不高。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一些建议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依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运作方式,这也是法制机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为更好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要更好的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违法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极易造成工作被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建立和完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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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定期检查,定期评估,定期清理,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各个行政机关应当将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价和清理制度定期化、主动化、机制化,应当主动的对所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跟踪评价,根据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际情况的改变进行定期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订的及时修订,确保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5。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清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有的行政部门利益化思想未能根本改变,认为规范性文件级别较低,没有上位法依据不能设置许可、权利义务等,认为其可有可无,没有把它摆上重要位置。实际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最主要载体,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责的重要途径,应当端正态度,认清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配置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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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zffzdt/200909/200909001407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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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和法制人员,重视这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和部门运作的重要手段。
(三)明确清理范围和原则,落实清理责任
主管单位要对整个清理性工作进行安排落实,将工作具体细化到每一个责任单位,明确每个部门的责任范围和具体工作要求。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实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将清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做到了及时清理,按时报送。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精心策划,认真学习领会了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骤和清理目标。采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清理,逐级报审,统一报告情况的原则进行,做到了及时清理,按时报送。
(四)加强督促指导,实行“开门清理”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重在加强对规范性的监督。一要加强内部监督,为了保证清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清理研究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清理建议,并对这些建议进行认真审核,逐件提出建议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意见并编制相应目录报上级有关部门审议,清理后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要“开门清理”,认真贯彻公众参与和行政公开原则,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清理,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推进行政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告等及时发布清理工作的有关信息,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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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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