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 3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三)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五)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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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 A4 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见附表),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2月底前报所在市(州)经委。
(二)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3月底以前报省经委。
(三)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担保机构和申报材料,由省经委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经委。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经委负责全省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省市(州)财政、经委负责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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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省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的资格,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0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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