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的创新平台进行命名。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申报和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指导申报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
(二)组织对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 第八条 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方案需由符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二)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总体布局,属于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等确定的重点领域。
(四)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性技术支撑,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承担单位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六)建设方案、目标和任务定位比较明确、合理,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国家投资预算,对西部地区中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国家投资补助。 给予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原则上由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择优选择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协调推进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工作,组织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验收工作以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对于国家安排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项目的审理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安排和下达国家投资计划的依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安排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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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重组、整合或撤销的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对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验收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验收编制大纲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每3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价并于评价年的8月底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评价办法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评价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示。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予以撤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情况进行稽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国家已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查、评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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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4000字以内)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名称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法人概况 3、项目方案编制依据
4、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的主要理由 5、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主要建设条件 8、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取得的成绩 9、结论与建议
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区域相关产业已是地方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目前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产业领域的主要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
3、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产业领域的国内外市场状况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以及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方向分析与趋势预测。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在同行中所处的水平和影响力。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发展战略与思路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主要发展方向 3、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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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法人单位情况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五、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发展现状 1、研发、工程化和试验验证条件建设情况 2、现有技术、设备和工程状况
3、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4、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六、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七、相关附件(地方对拟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省级创新平台的批复文件及批复时所依据的环评、土地或房产、资金、法人等证明材料)
主题词:创新 工作 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请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 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0]2455号),进一步提升我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水平,我委将组织开展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引导各地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加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国家与地方产业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推进不同层次创新平台的合理布局;提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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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具体要求
请你们按照《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并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5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进行申报,拥有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放宽到10家(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原则上不少于5家)。
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方案和审核意见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填写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一览表(另附电子版光盘)。此项工作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900、687856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在你们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程序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一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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