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公诉人心理素质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张兵
公诉人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公诉人出庭能力和出庭水平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对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公诉水平,有效实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打击犯罪,保障案件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培训,重教育,功底深厚自然成
提高公诉人心理素质,应当从培训、教育抓起,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公诉人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在内容选择上要注重实用性。培训内容应针对公诉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而设置,在系统学习《心理学》的基础上,对《犯罪心理学》、《诉讼心理学》等与公诉工作关联性较强的内容进行专门培训,培养良好的公诉心理素质,在出庭公诉时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还应当加强对公诉人的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坚持党的领导等。只有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国家公诉人。 二、熟案情,活用法,知己知彼百战胜
庭审模式改革后,公诉人是法庭上的主导,所以公诉人必须要熟悉案情,精通法律。也只有熟悉案情、精通法律才能适应庭审中的风云变幻。
案情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公诉人在庭上的全部活动都是围绕案情而展开、进行的。所以,对案情的了解至关重要。熟悉案情,不仅要熟悉与案件定性相关的事实,还要熟悉与案件量刑有关的任何情节。还要充分考虑作案的动机、目的、主观恶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等内容。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不仅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还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公诉人在熟悉法律方面还应当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作为一名优秀的的国家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知己,既包括对自身能力的确信,还包括要确信自己对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一个公诉人能力再强,如果没有熟
悉、吃透案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时还是会心中无数,甚至还会出现怯庭心理。
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对手,即被告人和辩护人,如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劣迹,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庭上讯问和举证、质证计划;对辩护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其辩护能力如何,辩护风格怎样,有的辩护人语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则平心静气,温文儒雅,公诉人应根据各辩护人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强信心,为支持起诉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三、转角色,克困难,庭上万变巧应对
庭审方式改革后,公诉人在法庭上由配角变成了主角。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承担了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其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当庭行使监督权,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已变成庭后的监督,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趋于平等。有鉴于此,公诉人必须强化在法庭上指控、证实犯罪的角色意识。虽然庭审改革也已多年了,公诉人也已经逐渐适应了这种角色的转变,但是笔者认为,当前还是有部分公诉人的这种“主控”观点不强,认为法院怎么判由法官去管,我在庭上只需要读读起诉书、出示一下证据、发表一下公诉意见就行了。这种思想(观点)是不对的。
(一)、公诉人应当树立主控意识
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指控开始,从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并由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和向法庭举证。在这个过程中,庭审的重点向公诉偏移,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使公诉人处于主控位置,公诉人在庭上的活动对庭审的推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控制庭审进度的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公诉人。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尊重主审法官的前提下,站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高度,有意识地掌握庭上的主动权,为胜诉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公诉人应当强化证据意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所以,公诉人再也不能满足于案卷里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未法庭质证的程序,就不能当然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出庭公诉成功与否,真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实质意义。这就要求公诉人做到:(1)凡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2)举证要有计划,成体系。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熟轻熟重,谁先谁后,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到脉络清晰,切岂杂乱无章。至于怎样排列证据,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在庭前做合理安排,写好出庭预案,还可以针对庭上的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3)重视质证并掌握质证的规律。从当前的出庭实践来看,辩护人因在庭前已熟悉了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因而在开庭时往往有备而来,
抓住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一一加以否定,而公诉人却不善于对自己出示的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和论证,理直气壮地表明应予采信的理由。对辩方出示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往往不置可否,无法进行恰如其分的质疑。实际上,质证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进行的,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不会一谈质证就茫然不知所措。 (三)、公诉人应当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四、提素质,调情绪,公诉质量节节高
(一)、公诉人应当随时注意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