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人们一般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角度来体现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对于税制的公平原则,一般可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纳税能力或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称作“横向公平”。也就是说,如果在征税之前两个人的福利水平相同,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该相同。二是纳税能力或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称作“纵向公平”。税制设计所要求的横向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在两税法中也有体现:(1)两税法提到“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即居无定所的商人也要交税,税率与有定所的人基本相同。这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即“相同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2)两税法还提到“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就是说男子不分十六岁还是十八岁,均以其所持有的土地和财产数量为依据进行课税。这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即“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能力者不纳税”。此外,“以资产为宗”,也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纵向公平原则。因为在两税法出台以前,由于土地兼并、人丁转死。均田制已名存实亡。一方面,人丁多的户口占有的土地不一定就多;另一方面,丁口相同的家庭,其纳税能力不一定相同。而在封建社会,土地是人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占有的土地越多,
纳税能力越强;反之亦然。所以,两税法“以资产为宗”恰恰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纵向公平原则。
2.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在税制设计过程中,人们经常以效率原则衡量税收制度的优劣。人们不仅评价税收制度所形成的行政效率,还评价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效应。税收制度所形成的行政效率与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换言之。较低的行政效率一般总是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而较高的行政效率则总是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两税法提到“其租庸杂徭悉省”,体现了税制设计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原则。两税法将租庸调以及户税、地税、青苗钱等合并,统一开征两税,纳税项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省去了原来的“旬输月送”的麻烦和税吏催缴的痛苦。这样,就等于简化了税制,集中了税款征纳时间,自然地就提高了税收制度的行政效率。税收制度行政效率提高了,税款征纳成本就降低了,即税收执行成本降低,相应地税收的经济效率就提高了。相反,在两税法颁布以前,户税、地税、青苗钱等杂税徭役分开征收,征纳时间也不尽相同,造成“旬输月送”,这大大增加了赋税征纳及运输过程中的无形损耗,无疑降低了税制的经济效率。
3.税制设计的确定原则。根据现代税制理论,税收制度必须符合帕累托效应的要求,不增加社会经济的额外负担,
不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才有可能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如果政府不遵守事先的约定(税法对课税对象、税率等的规定就可以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所应缴纳税收的一种事先约定),经常而且随意地扩大课税范围或提高税率以满足支出扩大的需要,那么就会给纳税人以错误的预期,迫使纳税人改变其经济行为,从而影响税制设计的预期经济效率,并最终影响社会福利的增进。两税法避免了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两税法提到了“量出以制人”,就是说先确定财政支出规模,然后以财政支出规模来确定财政收入规模。这就是说,朝廷在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总量要预先确定下来,再根据支出总量确定收入总量,而不能随意地扩大收入,增加赋税总量。两税法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朝廷的乱课税行为,使得朝廷不能随意增加赋税的课征,这就等于给了当时臣民以正确的税赋预期,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确定原则。此外,两税法规定“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也就是说,夏季税收最迟在六月底以前完成,秋季税收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完成。这也体现了确定原则,因为规定了纳税时间,给了纳税人和课税主体以确定的纳税期限。
4.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如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
税,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25%。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在两税法中也有体现。比如两税法规定“租庸杂徭悉省”,也就是说,把租庸调以及户税、地税、青苗钱等苛捐杂税一起合并,统一开征两税。两税法把原先多个纳税项目或纳税对象合并,把他们的税款征纳时间集中在六月和十一月。这样,两税法的实施等于简化了税制,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
5.税制设计的低税率原则。现代西方税制理论认为,税率会影响纳税人对自己行为的抉择,过高的税率可能会使经济人的行为发生扭曲,影响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基于此,低税率成了西方税制改革的一个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比如,最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不断提高,这就等于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两税法提到,“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这就是说,无固定居所而进行流动经营的商人所缴纳的税收是其营业额的三十之一,约3.3%,这一税率是非常低的。低税率体现了两税法的“轻徭役”原则。此外,从“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也可以看出,有固定居所的人其税负也不高,与“不居处而行商者”相同,也相当于3.3%。另外,两税法的课税对象虽然“以资产为宗”,但这里的资产仅指田亩,而不包括货币资产这种动产和房屋这种不动产,这就等
于有了一部分的“必要扣除”,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就等于降低了税率。
两税法除了上述所体现的税制设计原则外,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比如,未考虑财产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确定户等时,有可能发生恃强凌弱的行为;以钱计税,折收实物,易受物价影响引起农民负担不稳定等。但是,两税法所体现的税制设计原则比威廉·配第(1623~1687年)在《赋税论》提出的“公平、简便、节省”三原则以及亚当·斯密(1723~1790年)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的“公平、确定、便利、节省”四原则要早上近千年。此外,两税法所体现的税制设计原则在当今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仍然可以用于指导新税制的设计。所以,两税法所体现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