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强举措 通力合作奠基础 努力开创四川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新篇章
(四川省水利厅 2012年2月)
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特别在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签署《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以后,四川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在水利部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关心指导下,在泸州、宜宾两市及沿江各县(区)水务、交通、海事、公安及航道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逐步形成了依法管理、有章可循、科学采砂的新局面。
一、健全制度,规范行为,维护采砂管理新秩序 四川位于长江上游,长江干流四川段总长216.3公里,流经宜宾、泸州两市,年度可开采量1099.14万吨,年度实际开采量200余万吨。
为规范河道采砂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四川省水利厅依据国家有关水法规,先后印发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4?32号)、《四川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水函?2007?15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水发?2005?
48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规划工作和编制河道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的通知》(川水发?2005?28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启用新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的通知》(川水函?2005?78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147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水函?2006?71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发?2006?50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都江堰灌区输引水渠(河)道采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水函?2007?95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扩权试点县(市)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船渔港管理费的分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08?19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后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11?139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回复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川水函?2011?1444号)等文件;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四川实际情况,正积极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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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设施防洪安全。
二、多级合作,齐抓共管,促进采砂管理新成效 四川省水利厅在加强与泸州宜宾两市水利主管部门合作的同时,积极取得交通、公安、航道等部门的支持,通过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遏制长江干流四川段河道采砂的各种违法行为,促进长江干流四川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
泸州、宜宾两市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的精神,与海事、长江航道局、长江航务公安局泸州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协议,多部门联动,共同抓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务部门行使水行政职能,积极打击涉砂船舶非法开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县水务局开展对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交办的非法采砂案件和区县的有关案件。区县水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采砂行为;协助航道、航务(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采砂船舶进行打击和取缔,解决禁采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航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参与并负责对长江干流四川段航道采砂区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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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定、采砂的前期审查和涉及到航道方面意见的出具工作。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并规范采砂行为,发现违法开采、违章开采、超范围超量开采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制止,并及时把情况通报到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抗拒执法或有过激行为的人或事进行依法查处,依法对挠乱正常航行秩序和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治安处罚。派人参加联合执法,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航务(海事)部门行使水上交通运输管理职能,负责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航务(海事)机构做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依法查处冒险航行、超载运输等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砂船舶的违法行为。
泸州市多措并举抓好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管理:一是抓好禁采期管理。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严格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禁采,认真做好各项禁采准备工作,制定禁采工作方案,召开全市禁采工作大会,开展禁采工作宣传,为实施禁采做好工作、舆论上的准备;以区县政府名义发布禁采及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公告,张榜公告禁采时间、采砂船舶集中停靠要求以及违反禁采规定将受到的处罚;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与采砂业主签定采砂船舶集中停靠责任书,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靠责任。二是加强日常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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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管。按照职责分工,沿江区县水务局负责日常采砂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日常检查中,重点加强对采砂区域、深度、砂石资源费缴纳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方面的检查。三是打造部门执法联动平台,加强河道采砂执法工作。成立由泸州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泸州市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组,水务、监察、法制、海事、公安、长江泸州航道局、长航公安泸州分局等7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整合水务内部执法力量,建立泸州市与沿江四区县水务执法联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统一调配执法;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市级水务、海事、航道、长航公安等涉砂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水上执法专项行动;四是认真开展涉砂船舶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根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印发了《泸州市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结合禁采期要求从6月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对各类涉砂船舶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
宜宾市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管理:不定期到采砂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纠正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说的采砂业主进行停业整顿;设立群众举报电话,依靠群众力量对采砂点实施监控;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采点进行暗访,加强监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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