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使超量开采得到控制,避免砂石少流失,做到科学布局,合理开采,保证采点不荒废,基本做到三满意,即:采点周边群众满意、采砂业主满意、河道管理机关满意;在每个禁采期下发禁采区、禁采期内严禁采砂的相关文件,要求各区县加大巡查密度。对非法采砂业主坚决给予打击,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为行动指南,严格控制采砂船舶进出港,实行采砂船舶集中统一停靠;对群众举报电话或信函认真查处,不定期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禁采区、禁采期内在长江河道内的违法采砂活动;根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签署《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制定《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合作方案》,加强与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务公安局泸州公安分局的合作;建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河道采砂的水务局长挂帅,加强查处力度,对不遵守规定的采砂行为坚决给予打击。通过联合和集中整治,有效打击了非法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三、破解难题,开拓创新,再铸采砂管理新辉煌 四川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兄弟省市相比,特别是与长江中下游采砂管理经验丰富的省市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存在着诸多问题。
四川素称“千河之省”,除长江外其他大江大河众多,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十分繁重,采砂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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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政监管问题。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在近几年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中,一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尚未落到实处,县政府“重利轻管”,追求利益最大化,将采砂权竞卖金作为弥补县级财政缺口的主要来源,业主“高价中标”,必将给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带来严重利益冲突。有的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指标,忽视全局利益和客观规律,把砂石开采权出让作为政府经营创收、解决财政问题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出面组织大规模出让开采权,结果导致砂石市场混乱、砂价上涨。有的地方政府为求政绩,要求无偿配臵砂场给基础设施建设,而取得配臵采砂权的业主以政府为挡箭牌,不配合采砂管理工作,任意开采,随意处臵。
二是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执法人员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及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配备的采砂执法管理装备、设备比较落后,数量偏少。
三是畏难情绪普遍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对砂石需求量的增加以及砂石资源越来越紧缺,砂石资源成了许多人眼中的肥肉,对砂石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不受到威胁、恐吓以及来自多方面的压力。由管理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工作压力和风险大,执法环境恶劣,工作待遇不高,执法没有安全保障,执法人员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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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难情绪。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总结并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将乘《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十周年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东风,进一步把长江河道的采砂管理工作抓好管好,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机制体制,让四川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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