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019-04-16 14:55

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扣发奖金,

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议形式与职工签协议。职工赵某的奖金被扣发,他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以企业与其签定的协议为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诉讼。赵某能否胜诉?

案例2

某偏僻乡村,陈某娶妻李某,多年无子。经检查陈某无生育能力,多年治疗仍无效果。他认为“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一日,陈某与邻居甲一同赶集,甲因家境贫寒一直未娶妻,看着甲,陈某有了主意,以后甲就成了陈某家的客人。一日,陈某请甲喝酒提出思虑已久的计划:请甲代为生子。甲经不住陈某苦求,不得已答应,但提出要李某也答应。李某被迫答应。三人达成了如下协议:李某生子,甲可得到2000元,但不得与继续来往,否则赔偿陈某5000元。后来,李某怀孕、生子。但在此期间甲、李二人感情日渐加深,难分难舍。陈发现后,大怒。无奈,李某、离婚。陈要求甲赔偿5000元。请分析该案例。

案例3

曲某(女)和陈某(男)原是对恋人,但经常因琐事吵天翻。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陈某不但不

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的家里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

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于

陈某提出:“分手可以,必须付我8万元的两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无奈之下只得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

拿到欠条后,陈某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

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

法院认为:

1、陈某据以起诉曲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2、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

爱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3、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

持原判。

案例:

2002年2月,市某工商局投资兴办新兴农贸市场,向进入该市场的350户个体户收取两年管理费和摊位

费。当年7月,因该市场消防不合格,350户摊位被移到市场旁边,后来因交警部门干预,于当年12月又转移到不属于该局的希望市场。为此350户与工商局发生纠纷。350户个体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并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350户个体户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取的摊位费是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工商局的观点对不对? 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特征,分清行政管理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差异。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合同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合意性和目的性等特征,本案被告工商局具有

双重身份,当它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时是以行政管理机关身份出现,不受合同法调整;当它以市场主体身份出现时,则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收取摊位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订立)

案例:

? 甲在某大学教学楼中厅设一冷饮自动贩卖机,乙投入2元硬币,乙取一杯可乐饮之。甲与乙之间形成的

是何种法律关系?假如乙投入硬币后,因已售毕,没有流出冷饮,或贩卖机故障,硬币不能退出,乙可向甲提出何种主张?

案例1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案例2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问:哪个案例构成要约? 案例3

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XXX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

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

案例4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

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在案例4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回答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 案例5

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

考试资料5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请分析该案例。

案例6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

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

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

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

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原告是否能胜诉?

案例1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

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

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案例2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

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

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案例3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甲在发给乙

的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案例2情形下,乙能否发出承诺?

案例4

若甲在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

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日备齐。那么,在案例2的情形下,乙方能否发出承诺?

北京甲于2010年5月6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5日前承诺,要约于5月10日到达乙处。

乙于5月16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5月18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2

北京甲于2010年5月6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5日前承诺,要约于5月10日到达乙处。

乙于5月13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寄出。但由于快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快件,故耽误了几日。甲于5月19日才收到快递,但甲收件后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3

甲、乙两公司自今年4月5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甲于4月10日正式发

出要约,乙于4月16日收到并作出承诺,承诺于4月21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4月26日在某市大酒店会议中心贵宾厅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了合同书。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案例4

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

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

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

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

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请分析此案例。 案例5

2000年3月,原告急需购进600台某型号冷暖分体名牌空调机,其法定代表人朱某于3月10日向被告发出了

欲购600台空调机的电传,并在电传中言明:此型号是否有现货供应,并报价。

孙某接到电传后3月11日复电:此型号有现货,每台售价4800元,但库存有限,是否决定购买,请在本月

底前答复。

朱某接到复电后,认为各方面都基本合适,只是价格上有些偏高,便于3月12日再次给孙某发出电传:我

方有意购买,只是售价偏高,能否每台降至4500元。请复电。

可是,电传发出3日后,朱某再没有接到孙某的复电,3月16日,朱某第三次向孙某发出电传:如贵方不愿

降价,我方愿以原报价购买600台,请留货,我方派专人专车前往。

随后,朱某派人租用6辆货车,亲自前往提货。于3月20日赶到被告处,才得知该公司已将库存的所有空调

销售给了另一大商场,使朱某空车返回。

请问孙某是否违约? 否,合同未成立。 案例6

在1994年1月中,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到某农资公司的经理匡某及其秘书李某,双方

在火车上就开始谈论生意。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匡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买人一批,准备春耕季节的市场需求.下了火车后,郭某决定与匡某等同佐一家宾馆。双方都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

李某按照匡某的意思签了名。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

双方可以先签好合同,一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 盖章,然后传真绘郭某,当做最后文件。匡某同意.合同上约定,化肥厂出售10吨优质钾肥绘农资公司,价格为每吨2000元.共2万元,化肥厂在3月15日之前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一事忘记了。不久就放假过年。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3月15日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司。

在3月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谁知农资公司却拒绝收货,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

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农资公司的经营人员通知经理匡某,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是他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明签的只是合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业务员,签字无效。

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化肥

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问题] :(1)李某的签名是否有效?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庭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分析]:

《合同法》第33条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在审理时,农资公司的经理矢口否认他让秘书李某签字,否定自己当时在场,声称自己不知道

这回事。化肥厂却到郭某曾经与匡某和李某住过的宾馆取证,找到了匡某与李某的住房登记记录,宾馆开具有关证明。

匡某承认自己在那里住过,但还是否认知道这件事。法庭认为匡莱理由不足,认定李某的签名是合法的代

理,签名有效。

法庭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

从郭某和李某签字时成立。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要有合同专用章才有效。农资公司的规定只有对内的效力,不能抗辩对方当事人。

法庭最后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案例7

1999年10月5日,翠华商厦函告元迅公司,要求购买200台VCD,单价为每台1300元,如能满足要求,于

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之。元迅公司于10月10日接到此信函。因当时市场VCD销售势头良好,元迅公司认为单机订购价格太低,就没有立即答复。孰料,10月17日,元迅公司突然探听到国内VCD生产大公司欲于10月20日挑起VCD降价大战,单机价格马上会降至1000元左右,以扩大其市场份额。这必然会引起其它厂商的竞相降价。

元迅公司于是开始作出反应,于17日下午电复翠华商厦,同意其所提条件,保证供货。然而,翠华商厦也

同时探听到此信息,其于17日下午亦电告翠华商厦,撤销其于5日作出的要约。双方均于18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电报,于是就承诺是否生效,双方产生了纠葛。

问:元讯公司的承诺是否生效?

承诺已生效。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不可撤销。

案例8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于1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

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甲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1日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1月10日收电,1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

丁水泥厂则于1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

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1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拨了货款。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

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愿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于1

月11日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月15日以吨价12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

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丁水泥厂于1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

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9

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某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

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 ,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

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

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同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

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

同,并赔偿损失。

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1)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要约性质,因为信函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愿意受此约

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2)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其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3)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行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这时早已超过了洗衣机厂7

月份所要求的立即答复的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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