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7)

2019-04-16 15:30

(二)在通知发出后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对所得征收的其他税收。

?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

本协定于2010 年5 月25 日在北京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芬兰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议 定 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以下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四条和第十九条,“法定团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设立的具有公共性质的法定机构,除该国或其地方当局外,无人对其拥有利益。

二、关于第十一条,“完全由政府拥有的机构”一语是指:

(一)在中国: 1.国家开发银行; 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 中国进出口银行;

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6.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7.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

(二)在芬兰:

1.芬兰工业合作基金(FINNFUND); 2.芬维拉公司(Finnvera); 3.芬兰出口信用公共有限公司;以及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芬兰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

三、关于第十二条,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税收,虽有第二款的规定,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70%金额的10%。

四、关于第十三条第四款,“主要”一语是指“超过50%”。 ?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

本议定书于 2010 年 5月 25 日在 北京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芬兰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内经讲义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