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9-04-16 17:01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努力学习,积极从事科学研究,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业奖学金评选范围及标准

(一)评选范围

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全日

制硕士研究生)。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指和原单位签订了定向或委培协议的在职人员考生;既没有与原单位签订定向或委培协议,也不能调取人事档案的在职人员考生)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硕士研究生不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享受民族线并签订了协议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不按“在职人员考生”对待。

(二)评选标准

学业奖学金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

(一)学业奖学金的名额要根据各学院、研究院(所)(以下简称培养单位)

的生源情况和实际招生人数分配。 (二)学业奖学金的名额每年核定一次。

三、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学校和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和综合考核情况,分年度评定奖

学金等级。

(一)研究生新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在教育部审批录取名单后

进行,且享受等级不以开学正式注册学生人数变化而调整。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根据导师实际招生人数和入学考试成绩由研究生处确定方案。导师名下只有1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博士生的,入学考试外语成绩低于本年级参评博士生平均成绩者定为二等学业奖学金。破格录取的博士生定

为三等学业奖学金。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根据入学考试成绩确定,按推免生、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排序,其中第一志愿考生按总成绩排序,调剂考生按照初试政治、外语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排序。破格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定为三等学业奖学金。

(二)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具体为: 1.学术型研究生从政治思想表现(A)、学习成绩(B)、科研创新能力(C)、文体活动(D)、实践活动和社会工作(E)等五个方面对有资格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上一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

核结果确定等级。计算公式为:

二年级博士研究生总分=A×10%+B×30%+C×40%+D×10%+E×10%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总分=A×10%+B×20%+C×50%+D×10%+E×10%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总分=A×10%+B×50%+C×20%+D×10%+E×10%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总分=A×10%+B×40%+C×30%+D×10%+E×10%

(1)按照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以总分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若总分相同,以权重较大的计分项排名。

(2)二年级参评博士生C项得分为零分者只能参评三等奖学金,低于4分者不能参评一等奖学金;三年级参评博士生C项得分低于4分者只能参评三等奖

学金,低于20分者不能参评一等奖学金。

(3)导师名下本年级只有1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博士生的,未加权前A项得分小于5分、B项得分小于85分、C项得分低于同级博士生一等奖学金

该项最低分数者,不能参评一等奖学金。

(4)硕士专业本年级只有1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硕士生的,未加权前A项得分小于5分、B项得分小于85分、C项得分小于4分者不能参评一等奖

学金。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从政治思想表现(A)、学习成绩(B)、实践能力(C)、文体和社会工作活动(D)等四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等级。计

算公式为: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总分=A×10%+B×40%+C×40%+D×10%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总分=A×10%+B×30%+C×50%+D×10%

按照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以总分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若总

分相同,以权重较大的计分项排名。

(三)学业奖学金按基本学制年限进行评选,对于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其

延长期内不予评定学业奖学金。

(四)研究生综合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1.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3.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

4.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5.违反公民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四、学业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培养单位班子成员、各专业导师组组长、研究生

干事等,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各培养单位于每年9月15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学业奖学金评选

细则,向全体研究生公布,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填写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研成果清单及

佐证材料等)。

(四)各培养单位以专业为单位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五)各培养单位须将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天,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交研究生处复核。 (六)研究生处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学业奖学金方案进行复核,经主管校领

导审批后予以实施。 五、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一)每年10月下旬,根据评选结果发放学业奖学金。

(二)休学一学期者,不发放学业奖学金中的生活补贴部分,下一学年评定奖学金时只能参评最低等级的学业奖学金。休学一学年者,保留原奖学金等级,

但休学期间不发放,复学以后按原定标准发放。

六、个人申诉

(一)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

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二)如研究生对本单位领导小组的申诉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起申诉,研究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

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最终处理意见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七、其他

(一)凡不按规定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二)学校给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按基本学制年限发放学习补贴,具体为博士生每年5000

元,硕士生每年1000元。

(三)学校给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按基本学制年限发放生活补贴,具体为博士生每年8000元,硕士生每年3000

元。

(四)全日制研究生均可按规定申请参加“三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或困难补助;学校可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五)“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参考分值表”(见附表二)仅供各培养单位在制定评选细则时予以参考,也可根据情况重新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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