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款人信用等级、信用履约记录,借款人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借款人主要股东信用等级、信誉和实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调查。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前期工作和进度等;
2、项目合法性,重点调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城镇整体发展规划,核实项目建设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类批准文件等;
3、项目可行性,重点调查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
4、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5、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项目自有资金比例是否达到30%,是否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等。
6、项目建设期非债务资金和还款资金的筹措方案是否得到了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三)担保情况调查。采取抵(质)押担保的,要调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抵(质)押物有无权属纠纷,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等;采取保证担保的,要根据保证人的净资产和已担保贷款额度确定担保人担保能力。?
(四)贷款收益情况调查。
1、贷款直接收益。根据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相关规定初步预测贷款给农业银行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
2、贷款综合效益调查。发放农村城镇化贷款为农业银行带来的综合业务收益,包括负债业务收益、中间业务收益,以及为城镇政府或项目业主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带来的收益;发放贷款对提高农业银行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的影响等;
(五)贷款风险状况及控制措施调查。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风险程度,对各种风险有何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农村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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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基本调查。
(二)区域准入调查。逐项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满足第九条第(一)款垫支性项目贷款所要求的区域准入规定。
(三)财政偿还贷款能力调查。系统评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财政负债规模,确定地方财政是否有能力为将来偿还债务提供保障。
(四)贷款偿还方案落实情况调查。还款资金是否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是否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财政还款资金通过何种支出方式和划拨方式偿还银行贷款等。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城镇化项目贷款需要评估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调查评估结论,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担保
第十五条 农村城镇化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其中,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应根据财政拨付资金到位进度确定合理期限,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地市级及以上财政预算的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第十六条 农村城镇化贷款按国家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加息、罚息、贴息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城镇化贷款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农业银行信用贷款条件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城镇化信贷业务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15日内按要求进行首次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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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定期进行日常跟踪检查。信贷风险经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定期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及行长报告贷款风险状况。
第十九条 农村城镇化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管理重点是: (一)加强资金监管。农村城镇化贷款原则上实行资金专户管理,要求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城镇化建设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款人将项目资本金、其他自筹资金以及银行借款全部存入专户。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农业银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全程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和运行。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建立贷款检查制度。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和情况,要分析影响程度,判断影响结果,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是否按设计方案要求和计划工程进度施工、竣工和运行,项目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的原因及金额; 3、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实际用款计划使用贷款,有无挪用贷款;
4、借款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能否按时还本付息;
5、贷款抵(质)押物或担保人偿债能力有无变化,是否降低贷款担保能力;
6、借款人在农行办理存款、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的情况; 7、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四)监督还款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关注贷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等系统性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对项目运行和贷款安全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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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农村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贷后监管。 (一)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实施一般贷后监管。 (二)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在农业银行开立财政资金监管专户,接受农业银行监督,动态监测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的变化情况;
(三)财政拨款资金监管。重点关注垫支性项目资金的拨款进度,财政拨付的资金到账后,要及时收回贷款,严防人为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拨付资金。财政拨付资金未按预算或计划到位的,应及时到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并报告审批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四)关注借款人主要高管人员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这些人事变动对项目实施和贷款偿还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发生下列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相关行还应及时向项目的主管政府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政府支持,及时化解风险。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土地调控发生变化,对农业银行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建设项目、偿债资金运作模式、调整财政支出政策,使贷款偿还资金来源受到影响;
(三)贷款支持的城镇化建设项目因区域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
(四)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六)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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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区域名单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开办县域实行区域名单制管理。各一级分行三农对公客户部门应根据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和附表1的基本要求,制定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区域准入评价制度,充分考虑县域经济的不平衡性,根据县域经济的不同情况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科学评定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开办县域,建立开办县域名录,报总行(三农对公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开办县域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各一级分行三农对公客户部门每年应根据辖内县域上一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筛选业务开办县域,对县域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还款来源于副省级(含)以上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的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开办县域不受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区域名单制管理限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总行(三农对公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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