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019-04-16 18:38

XX局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工会财务在履行工会基本职责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工会会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照有关规定,认真讨论编制工会财务计划和预、决算。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开支标准,及时检查分析工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条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和现金(核定数),定期向局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每年向工会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工会财务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并有工会领导负责监交。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拒付管理。 第七条 工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谋私利,做到收支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八条 预算收支的编制原则

1、预算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2、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工作特点,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工会接受的行政补助资金或上级工会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包括: ⑴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⑶上级补助收入;⑷政府补助收入;⑸行政补助收入;⑹事业收入;⑺投资收益;⑻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包括: ⑴职工活动支出;⑵维权支出;⑶业务支出;⑷行政支出;⑸资本性支出;⑹补助下级支出;⑺事业支出;⑻其他支出。

第十条 财务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编制本工会预算、决算草案,经单位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审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单位工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开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

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经费预决算情况应每年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向工会会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章 工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

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五条

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有下列违反现金管理

规定的行为:

1、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 2、未经开户银行批准坐支现金;

3、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4、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5、以现金形式保留账外公款; 6、编造用途或用转账凭证套用现金; 7、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8、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央行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

4、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5、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6、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 7、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不得有下列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

1、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2、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3、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工会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从上级工会领用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称收据)实行专人保

管、专柜保存,做到防火、防盗、防霉烂、防损毁、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仅限于工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填写的项目完整、

内容真实、金额准确,同号各联次之间项目、内容、金额应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领购、使用、缴销等工作符合规定,做到手续清、记录清、责任清。收据

使用完后,及时向上级工会等办理相关校验、注销手续,按规定重新办理领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得有相互转借、转让收据或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它质量残次无效联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停止使用的收据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及时向上级工会等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有明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五章 工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各项收支符合《工会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办理与工会工作无关的资金收付。

第二十六条 遵守《预算法》以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对工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编制预算报告,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1、工会会费收入、工会经费按规定提取上缴

(1)会费收入。根据会员“工资收入”的0.5%交纳会费,在每月15日前足额提取。机关的工会会员的“工资收入”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的“工资收入”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岗位津贴。

(2)经费上缴。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40%交上级工会,60%留存。 2、根据工会困难补助审批程序和职工困难情况酌情给予补助,慰问伤、病职工人员,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作为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本级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项目明晰,依据充分,说明清楚,程序规范,签章齐全,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无重大支出项目的年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三十条

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项目,充分考虑当年各项收入的变动因

素进行编制,做到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第三十一条 预算支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本级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分轻重缓急进行编制。

第三十二条 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完成以后,提请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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