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所填报评标专业应为自己长期从事的专业,并熟练掌握、精通该专业要求的专业知识。
评标过程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无法胜任所评专业的,应立即更换,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将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相关情况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删除该评标专家的对应专业。
区县监督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由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将相关情况报对应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相关情况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片区数据库中删除该评标专家的对应专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权获取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按《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适时调整标准。
第十九条 市级监管项目,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相关考核情况及时录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区县监管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填写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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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相关考核情况送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情况的录入。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由系统于考核信息录入当日内短信告知对应评标专家。
第三章 年度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指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一月份,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考核意见,按百分制对评标专家上一年度的评标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打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情况出具年度考核意见。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6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合格;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包括日常考核情况、年度出勤率、继续教育情况三部分组成(附件二)。日常考核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占80%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通过入库资格审查后,应参加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上岗培训。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的招投标政策法规教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教育。未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专业知识教育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对应行业的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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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对按要求参加上岗培训的评标专家,统一颁发《重庆市综合评标库评标专家证》。评标专家应持证上岗。
评标专家证遗失的,应在遗失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补办。补办期间,评标专家凭身份证和补办证明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在上一年的12月征求行业和区县相关行政部门意见,于每年的一月份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印发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有关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培训计划外临时增设专项培训的,应及时报告市监管办。未纳入培训计划,且事前未正式报市监管办的新增专项培训,不作为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应自培训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更新库内对应专家信息。
评标专家应按培训计划安排,积极参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一个年度内,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同意参加评标后,请假缺席评标的次数达到3次的; (二)参加评标但迟到45分钟以上达到3次的;
(三)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次数占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次数超过50%的;
(四)年度出勤率低于4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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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一个年度内,1次都未被抽到的;
(二)连续抽到但不参加评标的次数未达到5次,且在一年中没有参加过评标的;
(三)一个年度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专家名单,自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知专家到达时间不合理,导致专家无法按时参与评标;
(二)无故取消已确认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资格,另行抽取评标专家的;
(三)对专家反映的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受理的;
(四)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徇私舞弊的;
(五)未按时、不如实将评标专家日常考核等相关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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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报送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对日常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考核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向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备选库,备选期三个月。进入备选的专家在备选期内不再被抽取。备选期结束,系统程序将自动对其解禁。
(一)连续五次被抽到都不参加评标的; (二)日常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达到3次的; (三)同意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导致专家抽取时未被回避的;
(六)拒不配合现场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监管要求,态度恶劣的;
(七)因评标过程中工作失误导致投诉且被查证属实的。 属于前款第(一)、(二)种情形的,系统自动统计、备选;属于第(三)、(四)、(五)、(六)、(七)种情形的,由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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