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尚不能很快完善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大量毁损的资产历史凭据、资料散落不全或干脆挂在帐外,有的可能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人为责任。特别是我国的金融企业大多是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较长时间,在目前监管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企业虚报损失、多列费用,甚至银企不法人员相互勾结转移国有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还要经历相当长时间。比如,虽然已经有了《破产法》,但实际执行起来问题很大,有的企业纯粹是为了逃避债务,有的即使符合破产条件也不按法律规定履行破产清算程序。许多企业虽已名存实亡或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并未按《破产法》依法破产,因此,金融企业(主要是银行)存在大量确实无法收回但法律手续不全的呆帐损失,对这些法律手续不全的损失,不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就允许税前扣除事必造成管理漏洞,如不允许税前扣除,又不符合据实扣除原则。这是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决定继续保留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主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一切对纳税人真实性事项的事前审批都存在工作量大、容易混淆责任和滋生腐败等问题,从改革的发展方向看,必然要逐步向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事后监督检查的管理方式转变。因此,国办62号文件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只是作为暂时保留的审批事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二章第八条是对财产损失审批性质和责任的界定。?这是整个办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申报纳税责任;?有利于界定税务机关内部事前审批、事中实地审核和事后检查的职责;?有利于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逐步后基层下放。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对财产损失审批实质内容真实性实地核查的要求。?--根据审批的性质,我们不强求审批过程中的真实性的实地核查。但有权税务机关根据财产损失的特点、外部证据的特点和对税收任务的影响可以决定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将已审批财产损失的实地核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日查检查相结合,或部署专项检查。?--但我们提倡委托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一般是区、县)具体组织实施?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二章第九、十条明确了财产损失扣除审批的权限原则和一级审批制度。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级税务机关可按财产损失金额划分审批权限;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原则的基本要求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图文(5)
2019-04-16 19:12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图文(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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