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由此可见,国家对产品质量问题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1995年8月25日国家颁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即“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该案中,录像机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所承担的免费修理业务,实际上是受委托而代理销售者开展修理业务的,这是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的约定,对消费者无约束力,消费者没有义务去遵守服从.至于商场与生产者之间的是销售还是代销,这只是销售方式的不同,代销关系并不能改变商场的销售者身份.作为消费者无法知道也没有必要需要知道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是经销关系还是代销关系,因为无论何种关系都改变不了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按照《产品质量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周森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三包”责任。如果商场对周森的正当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周森可向商场所在地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受理的消费者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要求或责令商场立即改正并履行“三包”责任。
(补充:)
答:周森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理由:从案例分析,周森是电器商场的消费者,电器商场则是经营者。生产厂家则是电器商场的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需履行售后“三包”的法定义务。从案例上可以看出周森和电器商场并未有不承担“三包”事先约定。由此,周森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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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
1、试论我国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极佳答案一:)
答:一、协商和解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消费者求偿主体的确定
社会再生产及社会分工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直接、间接与多个经营者产生利害关系,那么,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即如何确定求偿主体呢?国家为了防止和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相互推诿,逃避法律责任,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确定了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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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护权的必要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 双方协商和解;
(2) 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行政机关申诉;
(4) 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本篇将在后面的条目中逐项予以介绍。
(四)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所谓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使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标的物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重质量的经营者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但该方式由于缺乏国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有时很可能达不到目的,对此,消费者应有采用其他方式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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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佳答案二:)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五项解决争议的途径,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方法。
(极佳答案三:)
答: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过生日发生争议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所争议的问题交换意见、沟通协调、并达成和解从而解决争议。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过生日发生争议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了解情况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调解,从而使争议解决。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 购买、使用受服务过程中,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在按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进行处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组织调解。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必须要有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存在以及当事人可以参与选定仲裁员体现了自原性和自主性,实行一裁终局以及仲裁裁决具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使仲裁相对快捷、简便,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以及仲裁庭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则使仲裁吸收了其争议解决的途径优点。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消费者权议争议发生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和解决争议。(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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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论经济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P341-P342)
(极佳答案一:)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与之对应的行政责任条款。对这些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1]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只规定“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具体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具体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只规定“经营者采用材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对于受贿罪和行贿罪都有相应的定罪量刑的规定。
此外,现行《刑法》还对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第221条规定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些规定都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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