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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20:50

同寻常的粒子径迹。但泰瑞对此深表怀疑:那条径迹很不明显而且在其他许多照片上并未显现,它可能是由胶片或照片印制设备的瑕疵所致。泰瑞应该摆明对此潜在发现的疑惑吗?他应该怎样提出他的疑惑呢?如果他的身份是一个同事而不是学生,相应的处置会有所不同吗?

研究中的偏见是由研究者的主观倾向造成的系统性差错,其危害波及整个研究数据、实验设计或理论假设。偏见可能源于包括研究者主观信念,如研究者对某一理论的正确性深信不疑到了无视证据的程度,也可能源于实验方法或分析方法上的漏洞。偏见一般涉及研究者的错误的主观倾向,而与疏忽或恶意无关。很多有偏见的研究者相信他们的研究方法将产生真知,而未意识到,如果研究方法本身不客观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如果研究者对其偏见过于执迷不悟,有可能导致选择性观察等自我欺骗的情形(参见下文有关病态科学的讨论)。

较容易产生偏见的情况包括:在数据采集(如社会调查)中问卷本身可能具有暗示或预设;在观察现象时对观察结果有所预期;在进行统计相关分析时不加说明地忽略那些偏离相关曲线的数据;在因果推理中错将先后关系当作因果关系,等等。还有些偏见来自理论假说本身,如19世纪曾经盛行一时的颅相学,错误地假定头盖骨较小的人的智力和才能低下。克服研究中的偏见要从研究设计着手,一般可以采取加强研究样品或样本的代表性或随机性、引入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双盲法试验等方法。在科学共同体层面,克服偏见的重要途径是坚持研究的开放性并倡导批判性的讨论。

案例2-2

一位化学家在某次试验中获得的一组试验结果与前后同类试验有较大出入,根据经验,他认为可能的原因是在进行试验前试验容器没有清洗干净。在此情况下,他应该据此猜测直接删去那组数据吗?或者说他有责任先报告所有的数据,然后在说明为何在最后的数据中删除那组数据的缘由?

三、知识上的客观性与伦理上的客观性

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兼具知识上的客观性和伦理上的客观性双重内涵。知识上的客观性要求从研究设计到成果发表的整个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尽可能地坚持客观性、避免偏见,准确地传播研究成果并承认研究本身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伦理上的客观性则进一步要求,研究者应该主动地反思、揭示、预防和阻止其个人和同行的研究在传播和应用中可能带来的误解、偏见和滥用。研究的应用性越强,伦理上的客观性越重要。

案例3-3

金博士的一项为期数年的研究获得了一些惊人的结果:在每日摄入他合成的物质后,可以阻止他实验室中的暴露于香烟烟雾的老鼠罹患肺癌。他的发现发表在一个学术声望较高的科学期刊上,但非科学媒体很快了解到他的成就。电话日夜不停地打到他的办公室和实验室,报纸、电视和电台的记者们都试图了解他的发现及其对公众的影响。在此情况下,金博士的责任何在?如果金博士得知一家报纸错误地宣称他不仅能够队止肺癌的发生还能“治愈”已有的肺癌,他应该做些什么?从知识上的客观性或伦理上的客观性来看,金博士分别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责任?

四、病态科学

病态科学(Pathological Science),又称主观期望的科学(Wishful Science),是科学研究者被其主观性错误所自我欺骗而导致的“科学式”的研究。诺贝尔化学奖得主朗缪(Irving Langmuir)在20世纪50年代最早指出这类现象的存在并曾加以研究。[1]鉴于包括著名科学家在内的任何人都可能犯主观自欺的错误,从这个角度来说,病态科学是科学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

在科技史中,出现过不少病态科学的案例,如天文学中对火星运河的观测、物理学中的N射线和近年来受到质疑的“冷核聚变”。在有关事件中,研究者完全是诚实的,但他们未意识到科学观察、因果推理和理论建构的复杂性和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没有看到一个人完全可以被主观因素、一厢情愿的想象、仓促的推理、观察中的背景干扰、小概率事件的偶然性累积等引人歧途,进而产生了“观察者效应”——想要观察到某个结果的愿望令人“观察到”并非真实存在的事物,最后陷入错误的泥沼而不能自拔。

病态科学有一些具有共性的症状,如理论新奇、应用前景超乎寻常、难以重复实验、高度排斥批评、研究群体相对封闭等。但一项科学研究究竟是自欺造成的假象还是蓄意的欺人值得进一步探索,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并充满争议,而且相关的讨论主要应该在科学共同体内部进行。一些研究(如所谓的“冷核聚变”)之所以被称为病态科学,是因为其研究者以保密为借口,通过媒体而不是同行评议发布其成果。

有些病态科学昙花一现,有的则在销声匿迹前盛极一时,持续十余年,产生几十篇甚至数百篇论文(包括发表于一流专业杂志的)。耐人寻味的是,反驳错误自欺的策略之一竟是“欺瞒”。例如,为了表明一些科学家声称在气体、磁场、人脑等事物中可观察到的N射线只不过是主观幻象,美国科学家伍德(R.W.Wood)在他们进行N射线光谱实验时偷偷地移走了分光计,观察者却依然声称观察到了谱线,N射线的幻象顿时破灭。

五、伪科学

伪科学(Pseudoscience)一般指违背科学方法和通常程序,将非科学的理论当作科学传播推广并以此追逐名利的活动。科学划界曾经是20世纪的科学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早期的划界标准因为受到唯科学主义的影响较为绝对,如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标准和波普尔(Karl PoPper)的批判理性主义的可证伪标准(即用一个理论是否可能被证伪来划分科学与伪科学),在受到库恩(Thomas S . Kuhn)的历史主义和费耶阿本德(Paul K . Feyerabend)的相对主义及强调科学知识受社会因素影响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洗礼之后,划界标准逐渐走向多元化,并注重对理论、共同体、历史情境和社会因素的综合考察。

加拿大科学哲学家萨伽德(Paul R . Thagard)的三要素标准指出,伪科学往往使用相似性思维方式,忽视用经验因素进行证实和证伪,不关心与之竞争的理论、理论过于简单且多特设性假设、保守且在应用上停滞不前。另一位加拿大科学哲学家邦格(Mario Bunge)的十要素标准指出,伪科学有喜欢诉诸权威、不承认自身的无知和缺陷、不愿意寻找反面例证、不用实验等客观检验方法、不自我更新与发展等特点。

伪科学大致可分为文化类伪科学、迷信类伪科学、未知领域的伪科学和江湖骗术类伪科学4类。在科技文化较不发达的国家,伪科学现象较为多见。即便在科技发达的社会,伪科学或

非科学也有其存在的土壤。其存在的原因是科学并非万能,而人们对科学不能解答的问题依然好奇,由于科学难以满足人们的某些需求(特别是一些非理性需求),有些人因此会转而求诸非科学和伪科学。在科技发达、科技传播有力和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社会中,伪科学不可能进人科学和社会文化的主流:一方面,法律上的制约使其虽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前两类可进人文化休闲产业),但难以非法敛财;另一方面,正面的科技传播有力地抑制了它们的蔓延。在科学的普遍性和科学共同体的自治受到外在因素不当干扰的环境中,伪科学往往容易滋生蔓延甚至名噪一时。

不论是为了维护科学的尊严还是捍卫公众利益乃至社会公正,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有责任反对和抑制伪科学。在公众的批判性思考能力和科学素养较为健全的社会中,文化类伪科学、迷信类伪科学和未知领域类伪科学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种文化现象甚至知识形态存在,但一般不会得到科技界主流的认可和支持,而仅仅局限于媒体娱乐节目、猎奇性出版物等特定的范围之内,并且一旦

它们干扰到正常的社会秩序(如已涉及宗教式洗脑)就会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至于江湖骗术类伪科学,科技发达国家大多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严厉的制约与打击。在我国,鉴于公众的批判思考能力与科学素养相对不足、相关法律不甚健全,科学家和科技界主流不仅应该避免参与伪科学或为其所利用,还有责任指出各类伪科学的非科学性,并努力致力于正面的科技传播以抗衡伪科学传播。在伪科学(特别是江湖骗术类伪科学)大量浪费科研资源、招摇撞骗和危害公众时,科学共同体则要担负起揭露、批判和制止伪科学的责任。显然,抑制伪科学最终有赖于公众批判性思考能力和科学素养的提升。

然而,恰如邦格所言“伪科学中也有金子”,在科技史中,不乏曾被界定为伪科学的假说最终却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认可的例证,如生态学中的“盖娅假说”。值得指出的是,其一,伪科学不等于反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必将反对和抑制伪科学政治化。将伪科学一概斥为反科学甚至反动,既在方法上不可取也鲜见收效;其二,在反对和抑制伪科学时应避免唯科学主义(如轻率地断言“中医是伪科学” ),要处理好科学文化与其他文化、西方科学与东方科学、学院科学与地方性知识的关系,促进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和协同进步。 科学研究作为一种人类实践,必须与人的目的相一致,与人类文明的核心价值和发展目标相契合,并应该受到一些基本伦理原则的制约和引导。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是指那些能直接显示科技活动应有的基本价值取向的伦理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与无害原则、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

1.尊重与无害原则

尊重原则指科学研究必须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意志和隐私等基本权利。无害原则指科学研究不得对个人、社会、环境和未来世代造成严重和不可逆的伤害。尊重与无害是内在统一的。尊重与无害,既涉及到对主体的尊重与保护,也涉及到主体间的相互尊重。强的尊重与无害原则认为,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此原则首先无条件地适用于个体。同时,对主体的尊重与无害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拓展到动物、生命与生态。尊重原则与无害原则是预防性的基本伦理原则,一旦科学研究严重违反了这两个原则,就有可能闯入伦理禁区。纵观原子武器、人体试验、克隆技术、纳米技术和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尊重与无害既是科学家与伦理学家反思的焦点,也为整个社会广泛关注。

2.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

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强调,科研应坚持客观性原则、优先增进公共福祉。客观性原则指科学研究的成果的取得、发布和运用都应该是客观的和无偏见的。客观性不仅涉及知识上的客观性,还意味着伦理上的客观性。不论是在对客观世界的反映的意义上诠释客观性,还是在科学共同体的社会性共识的意义上寻求客观性,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以科技增进知识,更在于以知识和行动增进公共福祉,乃至推动人类社会的和平、进步与发展。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是倡导性的基本伦理原则,是科学研究活动在现代社会的获得合法性的现实依据。

二、科学研究的若干实践性伦理原则

科学研究的实践性伦理原则,是指从上述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出发,在研究、开发和科技应用等科技实践中应该遵守的具有规范性的伦理原则。它们包括:诚实与守信、责任与审慎、公正与关怀、自由与机会、共享与传播、自主与授权等。

1.诚实原则与守信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科技工作者应该坚持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杜绝蓄意的捏造、作假和对研究成果的曲解。守信原则是指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科技工作者应该通过公平的竞争和成果与荣誉的合理分享积累学术信用,同时,科技工作者应该成为可信与可靠的项目承担人、代理人和受托人。显然,诚实原则与守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超越科学共同体、资助者和委托人等,进一步拓展至整个社会并接受时间的考验。在科技实践中诚实与不诚实、信用与背信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境,还涉及到良知等难以确证的因素。

2.责任原则与审慎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面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巨大科技力量、专业分工所赋予科技工作者的特殊责任,他们应该凭借其专业知识、能力与权力,尽可能更主动地检视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对其负责。践行责任原则必然涉及角色、能力和因果行为。对于科学家和工程师来说,尽管他们的科技专业的能力可能相对较强,但对科技的力量并不完全了解。科技工作者在对其行为能力及其行动的因果关联难以完全掌握的情况下,要对其故意行为和失察的过失行为负伦理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要运用实践的智慧在可预见和可以控制的行为后果的短期责任和长期的无限责任之间寻求现实的平衡点。[1]因此,科技工作者应该进一步遵循审慎原则,即致力于克服偏见、自欺、浮躁(如过早地发布成果)、疏忽与鲁莽,尽量减少科技的误用与滥用,以规避风险与寻求更大的安全性。

科技与工程上的失败与灾难是反思责任原则与审慎原则的经验性切入点。必须对失败和灾难做公开和深人的检讨,从案例中体会责任与审慎的深刻内涵:一方面,促进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设计的精细改进和流程再造,另一方面,从各个层面重新审视所有可能的危害与福祉。在此过程中,民主程序和公共参与都必不可少。

3.公正原则与关怀原则

公正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和政府应该致力于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关怀原则主张在科技发展中,应该对处于相对不利地位者予以补偿性的关照。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公正狭义地理解为分配公正,它的含义是指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对于科技发展来讲,成本、风险与效益的合理分配日益成为科技伦理抉择的重要方面。同时,由于知识与信息是理解科技过程的关键性因素,不同阶层在知识素养和理解新知识的能力方面的差异、知识与信息传播中的不均衡等问题,如“知识鸿沟”、“数字鸿沟”等,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99年世界科学大会所发布的《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宣言》指出,国家、地区、社会群体以及男女之间结构上的不平衡,导致其受惠于科学的情况的不均衡,科学知识已经成为生产财富的关键因素,其分布变得越来越不公平,贫者与富者的差别不仅在于财富差异,还在于他们大多被排斥在科学知识的创造和分享之外。[2]为此,应该强调两个方面,其一是科学研究中利益分配的公正;其二是知识和信息分配的公正,前者是显见的,后者则是实现实质性公正的保障。

4.自由原则与机会原则

自由原则即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自由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应该自由地进行学术探索。机会原则即科学研究中的机会均等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在获取科学资源与学术地位时应受到公平对待。无疑,这两条原则是学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科学能够发展的保障。在现实中,它们可能受到利益和权力的干扰与扭曲,情况严重时会导致急功近利,产生学风浮躁、不端行为乃至学术腐败,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还必然加大科学研究的风险,甚至酿成不可逆的重大灾难。自由原则与机会原则的落实取决于科学共同体内外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更有赖于学术讨论和民主对话机制的建立健全。

5.共享原则与传播原则

共享原则主张在公有主义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找中间道路。其基本理念是:一则科技应该是一种在所有人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使人类共同受益的事业;二则需要通过信息的分享以共同面对科技潜在的巨大风险。

由此可推出传播原则:一方面,应该根据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重新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程度和行使;另一方面,尽可能地促使有关新发明和新技术的所有潜在用途和后果的信息能够自由地传播,以便用适当的方式就伦理问题展开讨论,并以公正的程序处理不同意见和对待持不同意见者。有一种模糊认识是,公众缺乏理解信息的能力,负面信息的传播会带来公众的非理性反应,掌控信息并建立信息壁垒有利于把握局势。但事实表明,过高的信息壁垒不仅无助于应对当代科技风险,还可能付出极高的社会代价。

6.自主原则与授权原则

自主原则主张,行为主体无疑具有自主和自我决定的理性能力,并可以根据自己对最值得过的生活的认知决定自己的命运。由于主体要发挥这样的能力有赖于首先把握和理解相关信息,而科技多涉及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因此知情同意权变得尤为重要而复杂。显然,在科技活动中,知情同意权并不可能完全以消极权利的形式获得,而必须由科技工作者主动付出努力,将其变成一般公众的积极权利才能有效地实现。近代以来,科技成为一种日益扩张的力量或权力,在与神权和王权的斗争中成为世俗权利的依据,不断带来更多的权利赋予或授权(Empowerment)。授权原则主张,随着科技的发展,每个人都有享受科技带来的福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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