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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20:50

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尊重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2]

下面是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关于科研合作中相互尊重的阐述,可以作为参考。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关于科研合作中相互尊重的阐述

对于科研过程以及对于机构组织秩序都具有决定意义的相互信任关系来源于研究合作起步阶段有能力的合作者彼此之间的尊重。无论研究结果如何,人们都必须信任同事,否则人们就无法在竞争激烈同时又容易出错的研究过程中走上认识真理的崎岖小径。反过来说,一种可以容纳不同结论同时允许犯错误的研究会文化是科学进步的前提,因为光有效率是保证不了科研中的改革的。

总而言之,研究作为对新事物的有组织的探索是以风险心理准备为前提的,在参与人员的层面上通过明确的彼此尊重得到保障。否则由于研究过程公开化所带来的风险,参与人员将始终面临着他们的生涯崩溃的潜在危机,对于他们的生涯来说,除了同事之间的彼此尊重包括信任以外,没有其他保障了。

随着研究系统越来越企业化,可以看到,研究机构采用了相应的运转标准,例如通过科学合作和交流的规范,制订组织行为的效率标准,但是同事间的信息交流与个人合作的程度与研究机构正式的组织要求往往是矛盾的。因此为了平衡正式的组织压力,就要求同事之间具有与彼此新生的非正式要求相联系的信任,这种尊重能超越官僚等级制度赋予机构一种亲和力,这种亲和力使风险和成功不是简单地归入参与研究过程的某个成员“账”下,而是集体“结算”,这样可以为有必要公开结果的研究过程阻止或制止纯粹市场思维的行为方式。[3]

公开性一直为科学共同体所强调与践行。传统上公开性强调只有公开了的发现才会被承认和具有效力。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科学界强调维护公开性,旨在推动和促进全人类公共知识产品的发展。[4]

科研领域中的交流与合作应建立在一套公正、透明的程序及规则之上,保障和维护切实有效、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避免有悖诚信规范要求的行为发生。

(1)学术交流与合作应当是以促进学术研究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不能打着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名义,实则搞小团体聚会、旅游等与学术无关的活动。

(2)学术交流或争论应当就学术本身及其问题而展开,不应参杂其他目的和与学术无关的话题,尤其不能基于个人原因而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诽谤。

(3)学术交流提倡积极和平等地参与,不受职位、资历等因素的干扰,包括基于自己的研究对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等提出合理的怀疑,当他人对自己的研究提出质疑时,应当诚恳对待,并实事求是地予以回答。

(4)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之间,特别是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在确立合作关系

时,就应当对合作关系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和日后容易引起纠纷的方面达成预先协议,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合作双方的利益。

有关在确立合作关系时,合作方应当就合作研究中的哪些相关事项达成预先协议,可以参阅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有关建议。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关于研究合作中的预先协议的建议 有效的合作,建立在双方对担当角色和合作关系的明确理解之上,在开始确立合作关系时,就需要讨论合作关系中的细节问题并达成协议。从事研究工作之前,合作双方对以下方面达成共识:

?项目目标和预期结果;

?每一合作伙伴所要担当的角色;

?如何收集、存储和共享数据;

?研究设计将如何做出改变;

?谁将负责起草出版物;

?将用于对有贡献作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和排序的标准;

?谁将负责提交报告及满足其他要求;

?谁将负责或有权利公布该项合作研究;

?将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问题;

?如何变更、何时结束合作关系。

显然,合作中仍会有事先预料不到的情况发生。因此,在任何合作项目的整个进程中不断进行有效的沟通十分重要。合作者应当:

?与合作同事共享研究的发现;

?报告、讨论各种问题以及发现;

?任何重要变更都要通知合作方,比如主要人中方面的变动;

?共享有关的信息与进展,从而使每名合作成员同等程度地掌握重要信息[5] 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通常以著作或论文的形式呈现。对于那些为自己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支持和启发的已有研究及成果,应当以引证的方式予以说明。如果某研究成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却有意隐瞒,或者无意忽视,都会被视为“剽窃”,这是一种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

首先阅读和思考下面案例。

案例4-1

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根据实名反映,陈某某(通信作者)等在《工程热物理学报》、《Energy》等刊物上发表的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涉嫌抄袭举报人的论文。经核实,陈某某等在其所发表的论文中,未按国际学术规范正确引用和标注他人发表的论文,已造成事实上的剽窃。

对此《Energy》杂志认为,陈某某等人未能正确引用和说明他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归因于一个严重的、粗心的疏漏,而不是有意的剽窃,但是要求陈某某在《Energy》杂志刊登道歉信。[1]

案例4-1是一个涉及引注不当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了解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引注不当、进而构为剽窃,以及这种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引证是科学研究和论著撰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引证是对他人工作的肯定和承认,这是科研领域的一种荣誉分配方式。引证能够帮助读者通过对比正文与引用,清楚地看出作者的研究与已有研究的区别,评价和确认作者的贡献,进而准确地标识作者在整个科学技术知识图谱中的地位。随着科学文献数据库等的建立和发展,引证还便于运用科学计量的方法进行引证分析,以便恰当评价著作或论文的质量。因此,在科研和学术领域中,无论作者的职位、地位如何,都必须以注释、参考文献或志谢等方式恰当地承认他人的研究及成果。

一、引证的形式及规则

引证应当遵循公开和诚实的原则,引用他人观点和数据等需要以引证的方式清楚地注明。仅仅在文中写明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名字,将引用的内容用引号或者其他字体等形式进行标识,是远远不够的。引证的形式有注释(包括脚注或尾注)、文后参考文献以及志谢。注释是在著作或论文对某一问题做论述时,引用他人观点,佐证、强化自己的论证,或者对某一问题做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可以排印在当页的地脚或者集中列于文末。参考文献是作者撰写著作或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于文末。应该严格区分参考文献和注释的使用。志谢是对那些对著作或论文做出了贡献但不符合署名标准的人或机构的承认,应当在文中以恰当的方式说明。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对注释、参考书目和志谢的说明

注释、参考书目和志谢部分通常用于指出论文的与境(Context),并因他们的思想、支持和工作而赋予其荣誉。它们应:

?为重要的事实陈述或假设提供支持;

?为论文中使用的他们的工作提供文字证明;

?提供补充阅读材料和资源;

?感谢资助机构的支持,或是不具备作者资格的其他同事和员工所做的工作。[2]

为避免在著作或论文撰写中发生不必要的失误,还需要了解基本的引注或著录规则。在国内出版著作或论文文献可以参考我国国家标准局2005年发布并实施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3]但作者在撰写和投稿的时候还需要特别注意,也有一些出版社和期刊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著录规则。此外,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科研人员向国外学术期刊投稿也越来越多,因此还有必要了解国际上相关的著录规则。

具体使用哪一种著录规则,常常取决于专业领域的规范或惯例。目前国际上的通例是,人文科学类,可以使用芝加哥或现代语言学会的引注规则;社会科学、工程学、教育学或商学,可以运用芝加哥或美国心理学会的引注规则;生物科学、化学、物理学、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一般都有自己特别的引注规则。

二、参考文献与注释

通常已经发表的著作或论文可以不经过该文作者的授权自行引用,但是引用未正式发表的资料,则必须事先经过所有者的同意;未经所有者的许可,不得随意引用。应特别尊重对别人未发表的文章初稿、原创思想和粗略想法的引用。

科研人员还应当注意一些看似很细微的问题。无论有意还是无意的,一旦在这些问题上疏忽,都很有可能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比如,作者引用他人结果时,按常规应该明确而完整地标明出处,如果仅仅提供一个简单的文献索引号“见[xx]”,可能会被认为是不诚实的。引用网络上的信息也必须标明出处。网络上有相当数量的信息没有标明作者或者来源,把它们当作“无主”而随意引用,是不恰当的。凡是能够明确的信息都应注明,并且记录网站的地址,以备核查。当转述或概括别人的话或别人的观点时,应当确保原作者的意思不被曲解,不管自己是否同意他的观点或说法,应当确保那些经过简化、转述的句子与原文的观点一致。

下面7种行为作者应当极力避免:

(1)引而不注。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一些作者把原作者的研究改头换面,再用自己的语言叙述出来,并当作自己的论述而不注明出处。实际上,作者的这种行为是挪用了别人的观点、想法或理念,并不是作者自己的研究,是一种剽窃行为。

(2)有意漏引。为了减少工作量而故意不去查阅一部分文献,或者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研究,或者为了突出自己研究的意义而不提及某些已有研究,等等。

(3)过度他引。引文应当是作者在撰写论著时确实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如果为了给人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资料、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而故意在论著中加入大量实际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或者与本文论题根本不相干的文献,做不相关引用、无效引用,就是过度他引了。这是对读者的欺骗,同时也将荣誉给了不该给的人,导致荣誉的错误分配。

(4)不当自引。作者撰写论著时,出于提高引用率,或扩大影响等目的,不必引而偏引,进行不必要的过度自我引用。过度自引不仅发生在某些作者身上,还出现在一些学术期刊上,如为提高期刊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多引用该刊的论文。

(5)相互引用。引用应当完全出于学术目的,但有一些作者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采取“团体作战”的方式,在小团体之间进行以提高彼此引用率为目的的相互引用。这样做即使提高了引用率,也是圈内相互消化的结果,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

(6)模糊引注。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的可能,在直接引用了他人的相关文献后,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如分册数、页码等,而将它们笼统地列在文后参考文献中。

(7)转换引注。为了表面上提高引注的质量,将实际上是转引、未查阅过原始出处的标注为直引,或者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三、志谢与说明

在著作或论文撰写中,志谢与说明很容易被忽视,进而引发纠纷。下面是一个相关案例。

案例4-2

李某与王某是一个实验室的研究生同学。李某在撰写一篇论文时遇到了一个数据上的问题,在与王某讨论时,王某提供了自己前段时间获得的一组实验数据。

一年以后,王某在查阅文献时看到李某的那篇论文已经发表在K期刊上,但是通读全文,却没有找到李某对自己当时所提供数据的说明。于是王某找到李某询问,李某认为这组数据王某并未发表,所以他无法在参考文献中说明。

王某和李某一起就这个问题询问了他们的导师陈某。陈某指出,李某应该在注释中做出说明,或者在文后予以志谢。

这是一个有关贡献承认问题的案例。一般来说,为研究工作提供了一定的资源,包括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或未公开的资料等,都应该以志谢或说明的方式在著作或论文中予以承认。很显然,王某对李某的论文做出了贡献,虽然这个贡献还不足以让王某在论文中署名,但是李某必须以恰当的方式志谢或说明。

未正式发表的工作及成果是科研人员做出的实实在在的贡献,但是一些作者常常把利用了他人未正式发表成果的事实有意或无意地“隐去”。如果其他科研人员引用了这些工作,或者这些工作通过某种方式对自己的研究产生了正面和积极的作用,那么他们就必须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能借口未正式发表或未进人检索系统而不予承认,或者含糊其词。不以恰当的形式承认他人贡献,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

四、优先权

优先权是对科研人员独创性成果的“承认”,不仅能够激励科研人员做出创新性工作,而且关涉其今后的学术地位和职业生涯,所以优先权对科研人员非常重要。

案例4-3

1858年,英国生物学家、进化论创始人达尔文收到一个名叫华莱士的青年科学家的来信及论文,希望他提出意见并推荐。然而,达尔文阅后却陷入极度矛盾与痛苦中,因为论文中的物种进化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竟不谋而合。但是,达尔文最终还是向编辑部坦诚地要求将华莱士的论文公开发表。编辑部在征得华莱士的同意后,裁定进化论思想由两人分别独立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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