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建筑物套用同一费率;分开发包的,按分开后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分开套用费率。
2、新建的建筑工程(不含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发包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其发包范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按不低于16万元计算;发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不低于80元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取值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进行分配。
3、桩基础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和地基处理工程。
4、随主体工程发包的土石方(含爆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附属建筑工程、水电、通风空调、消防、智能化、安防等安装工程,均按主体工程取费。
5、施工承包单位在实施中增加的承包范围不适用于单独发包情形。 (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市政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根据闽建综[2015]10号文件精神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实行标准化管理。
2、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均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计算。工程招标时,应当根据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提供围墙(围挡)的做法及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已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费率已考虑3次以内的围墙(围挡)安装、拆除,实际超过3次的,超出部分另行计算。
(三)因各地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存在差异,需要增加其他费用(如防尘喷雾等)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取费标准基础上发布新增费率或计算方法,并适时发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单价。
(四)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未包括白天因保证交通无法施工而必须在夜间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按夜间施工工程量的1.2%计算。
(五)市政工程、地铁工程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由于施工受行车、行人干扰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包括因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以及为保证行车、行人安全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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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维护交通和疏导人员措施费用。结合工程受干扰程度,按受干扰部分项目的人工费、机具费为取费基数乘以费率3-10%计算。已设置固定封闭式围挡施工的项目不考虑交通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二)单价措施项目费
未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的其他措施项目,根据现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或消耗量定额(或预算定额)及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其综合单价计算同分部分项工程费。
六、其他项目费 (一)暂列金额
1.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是指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要求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所产生的费用,目前采用租赁方式,由施工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招标时租赁使用费列入暂列金额,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计算。结算时按实际租赁费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2.优质工程增加费。是指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在合格工程造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 ),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设备费)和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含从暂列金额移入的费用)为基数乘以下列费率计算:国家级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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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省级优质工程为3%;市级优质工程1%。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照最高奖项结算,不得重复计取。招标时列入暂列金额,结算时根据实际优良情况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3.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是指发包方要求施工工期较定额工期提前,承包人为此而增加投入的费用,包括:增加的周转材料投入、资金投入、劳动力集中投入费用,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施工工期较定额工期提前超过20%的,可以按下列标准计算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工期列入暂列金额,在结算时根据实际工期(扣除可以顺延的时间)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承包人实际工期较合同工期的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与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的计取不冲突。
较定额工期缩短情况 缩短定额工期措施费 较定额工期缩短20% 较定额工期缩短20%以上的,每增加1%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0.5% 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设备费)+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含从暂增加0.1% 列金额移入的费用) 4.发包人检测费。是指本定额未包括的应当由发包人支出的各类检测费,且发包人将其列入招标范围和合同内容的。招标时列入暂列金额,按被检测项目的工程量或造价,根据有关收费标准进行估算;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金额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5.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暂列金额。是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难以预见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招标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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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估算列入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发包工程造价的5%;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金额以及合同约定是否取费计税等因素列入相应造价组成内容中。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专业工程暂估造价(含税费)进行估算,有多个专业工程的应当列出明细。
(三)计日工。按数量乘以单价计算。 (四)总承包服务费
1.发包人依法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管理、与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管理的,应当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按单独发包工程建安造价(不含设备)的1.5%计算。
2.发包人甲供材料的,应当计取甲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总金额的0.5%计算,甲供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采购费由发包人负责,甲供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的保管费由承办人负责;甲供设备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3.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不含专业工程施工配合费。专业工程施工承包人使用施工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机械设备、水、电以及安全设施、文明设施、临时设施等的费用,由施工总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施工承包人协商收取,参考费率1.5-3.5%。专业工程施工配合费也可以经协商后向发包人收取,发包人再向专业承包人抵扣。
七、规费 1.劳保费用
包括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劳保费用按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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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标准(%) 取费基数 甲类 人工费 19.4 乙类 14.6 丙类 11.7 丁类 8.8 2.工程排污费
包括污水、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按有关规定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暂不计算工程排污费,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取。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设备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含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之和为基数,取费标准为0.19%。
八、税金
是指增值税,按不含税工程造价即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甲供材料设备)、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含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费之和乘以适用税率(现行为11%)计算。
九、其他说明
发包人甲供材料设备造成承包人实际增值税负担加重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就此协商补偿承包人。
暂列金额有关费用在结算时移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的,应当按本定额规定计算相应费用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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