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规程(3)

2019-04-16 23:18

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三)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煤类,煤质变化大。包括:

1.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

3.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煤层。 (四)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或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煤层;煤质变化很大,且无明显规律。

第18条 煤矿投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报当地煤矿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19条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位臵、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 (三)区域地层及煤矿地层;

(四)地质构造特征及复杂程度评定; (五)煤层分布特征及稳定性评定; (六)煤层瓦斯赋存规律及矿井瓦斯等级; (七)水文地质条件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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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及类型;

(九)煤层顶底板、陷落柱及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评述; (十)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十一)煤矿地质工作建议; (十二)附相关地质图件。

第20条 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个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21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当重新确定。煤矿发生突水、煤层发生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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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22条 当矿区(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和建设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井)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23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成果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煤矿(井)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和煤矿(井)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要求;

(五)煤矿(井)内软弱结构层(面)不清或勘探程度不够、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建设需要,或未进行专门水文、工程地质勘察;

(六)为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七)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24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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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和坑探(露天煤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地质、水文、瓦斯和工程等多项任务。

第26条 井工矿补充勘探工程布臵应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煤矿(井)范围内所有可采煤层和主要含水层,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30m。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矿则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30m。

第27条 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臵在已有的勘探线上。井工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臵。

第28条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29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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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 地质观测

第30条 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薄上;记录薄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臵和观测、记录者姓名;

(四)观测与描述应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五)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成果台账及相关图纸上,并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第31条 穿过含煤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厚度及产状等,煤层、标志层、煤层顶底板、巷道变形、冒顶、片帮或底鼓等情况应重点观测。

露天矿采煤工作面观测间隔根据工作面推进速度和煤层稳定性来决定,每推进一次应进行素描;岩层、煤层测绘点间距应以能连出圆滑的分界线为准,但相邻两点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剖面线间距的1/2;煤层顶底板(包括夹矸)测绘点间距不应大于30m,特殊情况应加密。

第32条 沉积岩的观测内容

(一)砾岩、砂岩和粉砂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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