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标准,进行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掌握煤炭资源/储量动态。
第47条 综合分析成果应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第48条 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时,应及时与科研单位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提出专门研究报告,指导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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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矿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49条 建矿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系统收集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矿地质报告并移交给生产单位全部地质资料。
建矿阶段的地质工作,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煤矿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第一节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50条 新矿(井)开工前应开展以下地质工作 (一)熟悉煤矿(井)设计依据的最终地质勘探报告,掌握煤矿(井)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熟悉煤矿设计,分析与煤矿相关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其他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三)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四)调查、核实钻孔位臵及封孔质量、煤层露头、典型地质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体、老空区、小窑、邻近煤矿生产和地质资料等;并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五)编制煤矿瓦斯地质图,研究煤层瓦斯赋存规律,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
(六)编制井巷揭煤探测方案、井巷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防止煤与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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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透水事故发生。
第51条 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资料
(一)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二)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其他井巷工程需要的预想地质资料。
第二节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52条 井巷掘进过程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对井巷穿过的地层、煤层、地质构造、陷落柱和含水层等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及时补充、修改原有的地质资料。
第53条 井筒施工时,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应观测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变化情况。
第54条 采用预注浆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注浆钻孔岩心编录,编录重点是岩心裂隙率、破碎带的观测与描述;
(二)注浆钻孔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抽(压)水试验资料;
(三)详细观测记录注浆层、段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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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等情况。
第55条 井巷掘进过程中,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想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采用以钻探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关地质情况,否则,不得组织施工。
第56条 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布臵瓦斯探测工程,测定本煤层和邻近煤层(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第57条 石门、立井和斜井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根据探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特别要对瓦斯进行预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对构造薄弱带、含水层进行注浆加固,防止突水。
第58条 在施工中,应观测分析影响施工的膨胀性粘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不稳定岩体及岩浆岩体等分布情况,必要时应采样测试。对缺少可靠化验资料的可采煤层,应进行必要的采样化验。
第59条 建矿及生产阶段煤矿瓦斯防突工作,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19号局长令)执行。
建井过程中,对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异常涌出的地段,应详细记录地质现象,分析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异常涌出的有关地质因素,总结规律。
第60条 建矿及生产阶段煤矿防治水工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28号局长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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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 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矿,应开展冲击地压探测和监测工作,分析冲击地压与各种地质因素的关系,采用有效措施预防冲击地压的发生。
第62条 有地热危害的矿井,应有计划地进行地温观测与探测,查明本矿井恒温带的深度和温度、不同深度和各构造部位的地温变化梯度;分析地温异常变化的地质因素;掌握煤矿(井)地温变化规律,预测地热异常区。
第63条 有煤层自然发火危险的煤矿,应测定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等参数。对于有火区或受邻近煤矿火区威胁的煤矿,应查明火区分布范围。
第64条 露天矿基建过程中应及时开展边坡研究工作,测定与边坡稳定性有关的岩石力学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进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及其防治等工作。
第65条 新矿建成后,要及时编制煤矿(井)瓦斯地质图,提出煤矿(井)瓦斯综合防治与利用规划和方案。
第66条 建矿施工单位应在新矿移交前6个月,组织编写《建矿地质报告》,报煤矿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建矿地质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一。
第三节 建矿地质资料移交
第67条 新矿移交生产时,应同时移交的主要地质资料 (一)地质报告
1.煤矿(井)最终地质勘探报告;
2.井筒检查孔总结报告及建矿期间补充地质勘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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