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集资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职工集资建房名单》、《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集资建房协议》。 4、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市级以上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7、归还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未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职工,可以每半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住房贷款。
①首次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后提取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②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
8、支付房租
仅限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缴存职工。
(1)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凭证;
(3)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9、支付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款的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
提供:《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铁路局退休命令》。 2、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身份证;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3、解除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地户口满两年,外地户口不受限制);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出境定居
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6、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监管部门盖章的提取人委托书。
7、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2)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
(3)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8、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 (2)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首次支付学费时提供); (4)学费缴纳通知单。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业务 办理要件: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身职工签署《单身声明》)(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也可以由贷款专管员认定其他真实有效的资料来确认工资收入;
6、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本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注: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与购买本地二手房以及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产公司业务除外)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项所需资料:
1、 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账号(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购买本地二手房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5)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买卖双方都要到场面谈;特殊原因无法面谈的,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2)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异地二手房:
(1)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5)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买拍卖类住房提供: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