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引(3)

2019-04-17 00:08

3、贷款条件:

(1)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基建技改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建设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2)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3)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申请基建技改贷款,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借款人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自有资金。属于政府承诺还本付息或贴息的,应持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以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项目法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承诺以项目资产作为农发行贷款的担保;

(4)已借贷款履约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4、贷款期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

5、业务优势。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可以按规定下浮。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六)其他粮食企业贷款。其他粮食企业贷款是指向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放的,解决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直接从粮食购销市场收购粮食和从异地调入(含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粮食储运、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条件: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建立合规的财务和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真实的粮食经营财务和统计相关资料。

(七)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指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粮食企业为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种粮农户部分生产性资金所需的贷款。

1、贷款对象。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2、贷款用途。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 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企业信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2)经营效益好,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3)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定价合理; (4)诚实守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过去两年内或新建企业成立以来无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行为。

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1)预付给种粮农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2)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3)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 5、业务优势。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收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数额之内,或粮食收购价款总额的20%之内,最高不得超过30%。

(八)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1、贷款对象:

(1)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直属库; (2)粮食购销企业;

(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4)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5)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粮食企业。

2、贷款用途。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 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1)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2)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3)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4)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5)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6)其他专门用于粮食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 3、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实施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任务的仓储设施项目,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归还的。其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的,应由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地方粮食储备企业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2)借款人自主经营需要贷款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应达到A级(含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含80%)以下、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含20%)以上; (3)借款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4)贷款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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