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储备糖、肉、化肥和羊毛储存贷款
储备糖(肉、化肥)贷款是指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充实中央及地方食糖(肉、化肥)储备,向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承储企业发放的贷款。
羊毛储存贷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和我行联合下达的部分羊毛储存计划,由我行向承储企业以规定的收储价格为标准发放的贷款,满足企业的购进成本和费用需求。
烟叶储备贷款,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计划内,根据市场价格向承储企业提供的收储资金。 1、贷款对象:
(1)储备糖(肉、化肥)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从事食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代储单位或承储企业;受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委托管理储备的业务操作单位;
(2)羊毛储存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从事羊毛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
(3)烟叶储备贷款发放的对象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从事烟叶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1)中央储备糖(肉、化肥)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中央储备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包括价款和相关费用垫付;
(2)地方储备糖(肉、化肥)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地方储备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合理资金需要;
(3)羊毛储存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羊毛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
(4)烟叶储备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烟叶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 3、贷款条件:
(1)借款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烟叶储备贷款要求近一年在农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含)以上。中央储备糖贷款不作此要求;
(2)借款人要提供中央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计划,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和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4)化肥储备实行专项管理,化肥储备库存与企业自身经营的同类商品库存有效分开,仓储条件符合规定,确保化肥储备的安全,并按规定参加财产保险。烟叶储备贷款仓储条件须符合规定,对烟叶储备过程中可能遭受意外风险的,须按要求参加财产保险; (5)借款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参与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但对于中央储备糖不作此要求。 4、贷款期限:
(1)储备原糖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储备成品糖期限一般为2年;
(2)储备冻肉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活体储备贷款期限一般为4至6个月;
(3)羊毛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4)储备化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不得展期。
5、贷款利率。储备糖(肉、化肥、羊毛、烟叶)贷款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
6、贷款方式。储备糖(肉、化肥、羊毛、烟叶)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 (十三)商品棉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棉花预购、收购、调销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
(1)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调销经营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2)供销社棉花企业(含供销社控股的棉花企业); (3)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企业;
(4)改制后延续或承担农发行贷款债务的棉花企业; (5)国有农场所属的棉花企业; (6)收购加工一体的棉纺企业; (7)其他棉花购销企业; (8)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1)预购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为履行收购订单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的生产性资金需求;
(2)收购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收购加工棉花或进行深加工的合理资金需求,包括收购价款和用于收购的必要费用; (3)调销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调入棉花或进行深加工、棉花出口、配合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储备需要的棉花进口的合理资金需求。
3、贷款条件:
(1)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确因特殊原因,也可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 (2)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
(3)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4)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4、贷款期限。预购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