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与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相互推动以
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影响
1863年1月1日,林肯总统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正式废除了叛乱各州的奴隶制,然而几十年过去,在美国“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依然存在,有色人种依然受到来自代表社会主流的白人的歧视,南方开始出现歧视黑人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律,1896年最高法院普莱西案的标志性判决使种族隔离合法化后,更使这类地方立法如瘟疫一般,从南向北,从东到西,迅速传遍全美,这就是臭名昭著的①吉姆乌鸦法(Jim Crow laws),这种矛盾的逐渐积累加上黑人民主意识的觉醒,直接造就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1955—1968)的展开。本文的主要内容即研究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联邦最高法院(以沃伦法院为代表)的宪法革命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产生的的影响以及分析整个进程中出现的经典案例。
一、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相关法律,白人和有色种族必须乘坐平等但隔离的车厢。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遭到逮捕和关押。于是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第13、14两条修正案而享有的权利②。但是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法,普莱西最终败诉,以违反隔离法为名被判处罚金300美元。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1896年,普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5月18日,最高法院在一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七比一通过了布朗法官主笔的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和第14修正案。法官J.Brown认为,两个种族相携在社会平等的基础上,这一定是自然亲和的结果,是互相认同的结果,想凭借法律铲除种族本能,废除自然差异造成的区别,法律无能为力。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无疑承认了“隔离但平等”这一原则的合法性,严重阻碍了美国种族隔离的进程,根据美国总统民权委员会1947年的一份报告,普莱西案是导致美国,特别是美国的南方,许多公共和私人机构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各类种族隔离立法陆续出台的根本依据。该案在教育领域的影响最为恶劣,其成为南方重建结束到20世纪初期,美国南方地区绝大部分实行黑白分校,不设立黑人高等教育机构、黑人学校教学设施配备差等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斯科茨伯勒男孩”事件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
1931年3月31日,在阿拉巴马州的斯科茨伯勒,9名非洲裔美国男孩被控在铁路货车上强奸了两名白人女孩。在指控后,给两名女孩进行体检的医生说,并未发生过强奸。尽管有这一证据,但9名男孩中还是有8人被州法院定罪并判死刑。第一个裁决的案件是“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v.Alabama,[1932]),这一案件是以9名被告中一人的名字命名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适当法律程序”的条款,必须为这些面临死刑的贫穷被告提供足够的律师协助,从而推翻了定罪。
紧接着阿拉巴马州又重新就“斯科茨伯勒男孩”案提起公诉,而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推翻了“诺里斯诉阿拉巴马州”(Norrisv.Alabama,1935)的死刑判决,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制度化地将非洲裔美国人排除在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之外,剥夺了非洲裔美国人被告在(亚拉巴马州)州法院享受第十四条修正案保障的平等法律保护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两项裁决反对阿拉巴马州的起诉,但该州固执己见,1935至1937年间,阿拉巴马州提出进一步起诉。4人再次被定罪,判处长期监禁。针对其余5人的指控被撤消了。 20世纪30年代,“斯科茨伯勒男孩”曾得到各种团体的支持,其中就包括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协进会的目标是通过改良的道路,使黑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法庭公平裁判权以及经济、社会、教育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协进会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法庭诉讼、争取民主立法和宣传教育。20世纪60年代以前,协进会主要为黑人争取选举权而斗争。此外,对居住隔离、改善黑人学校条件和公立学校中的隔离制度方面,曾作出一定的贡献;协进会的一些地方组织也积极参加60年代的民权运动。 历史学家认为,为支持“斯科茨伯勒男孩”举行的示威游行和集会,是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现代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前兆。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裁决被视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极大地扩展了非洲裔美国人,实际上是所有美国人的权利。 三、沃伦法院及其与黑人民权运动的关系
1953年,厄尔·沃伦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组建的沃伦法院通过解释宪法而作出的一系列判决强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社会的民主化,扩大了法律平等保护的范围,强化了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障,以及使刑事被告人获得了更广泛的宪法保护。
对于这个法院,曾提名沃伦为首席法官的艾森豪威尔总统曾经痛悔道:“这项提名是我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然而在十六年后沃伦卸任时,所有的美国人都记住了这个伟大的名字。沃伦法院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发动了不断进步的宪法革命,彻底改变了美国的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的面貌,其影响不可谓不深远,然而我认为其最突出最有意义的影响在于其成功扩大了黑人的民权,逐步动摇了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
说到沃伦法院,就不得不提到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简称布朗案 )。50年代初,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第14第宪法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地区法院以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
与布朗案件一起,在南卡罗来那州、弗吉尼亚州、特拉华州和哥伦比亚州的一些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的黑人儿童也通过他们的法律代理人请求法院援助。③他们的诉讼请求除特拉华州的案件外,均没有获得初审法院的支持。所以他们也把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且,特拉华州的格伯哈特诉贝尔顿一案也被移送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有这些案件被最高法院认为涉及到一个普通法上的法律问题因而作为一个集团案件来看待并且进行了审理。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完成判决之前基于本案对于美国社会变动可能带来的重要性,积极的协调各个大法官之间的意见,让九位大法官对于本案都达成一致,最后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由沃伦主笔裁定:尽管种族隔离表面上(例如在硬件设施、师资、课程等)的可见因素是平等的,但是有许多无形因素却是不平等的,例如学习的能力,与他人讨论并交换意见的机会等;此外,在中小学更重要的是,隔离教育会使学童对自己形成一种“自己是次等的”的自我认同,这种认同感觉会伤害学童的心灵,同样也会影响他的学习动机以及未来心灵的正常成长。
其实布朗案的判决中还有一些戏剧性的成分在里面。当时最高法院已有三名法官坚决反对取消种族隔离,其中就包括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另外两名则态度不明,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尚是未知数。但就在此时文森因心脏病发作猝死,与他对立的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对他的助手说:“这是我第一次看到上帝存在的迹象。”接着厄尔·沃伦接替其位置,于是便有了之后著名的布朗案。
影响布朗案的另一个重要政治因素,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造成的压力。美国黑人上世纪中期的反歧视、争平等的民权运动,对于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取消美国乌鸦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
布朗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美国社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震动。黑人作家拉尔夫·艾利森听说这项判决后曾说:“孩子们面前打开了一个多么美好的充满各种可能的世界!”布朗案直指种族隔离的核心,并成为1950年代后期对于同类案件裁决的伟大先例;同时,黑人民权运动也在布朗案之后以其法律判决为依据正式展开了。
最著名的例子是1955年的联合抵制蒙哥马利公车运动(Montgomery Bus Boycott),黑人妇女罗莎·帕克斯拒绝为白人让座而被捕并判刑两年,在此之后,黑人居民发起了对公共汽车抵制运动并选举马丁·路德·金作为他们的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号召蒙哥马利市5万5千多黑人“不与邪恶的规章制度合作,不要给汽车公司经济上的支持”。公共汽车抵制运动在 1956 年持续一年,马丁·路德·金因其领导地位而名声大噪。 1956 年12 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布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律违反宪法,蒙哥马利市公车上的种族隔离规定也被废除。此后,1960-1965年间的民权运动开始以迅猛的力度发展高涨。民权运动的压力迫使国会通过了1964年的《民权法》和1965年的《投票权法》,这两项法律得到林登·约翰逊总统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而将一系列种族歧视的做法完全取缔。
由此看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与黑人民权运动实际上是互相推动的关系,这两股力量的推动加上联邦政府的支持,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终于走向瓦解。
四、布朗第二案
沃伦法院的判决虽然大胆,但其做法无疑是谨慎的,法院为避免给州政府过大压力而规定可以以“十分谨慎的速度”(with all deliberate speed)执行该判决,而这一决定也给了州政府拖延行事的借口。于是在进行了一年的审议之后,邀请各州的司法部长以及联邦的司法部长讨论如何执行的问题。最高法院经过多方讨论之后做出判决,决定将所有类似的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教育的法律争议案件重新发还各级地方法院,并且指定各级法院必须依照布朗案中所创立的一些原则进行审查,并且依照各地区不同的社会情况做出裁判。这个判决就是通称的“布朗第二案”(Brown II)。
法庭不只重申布朗案的裁决,表示种族隔离是违宪的,更在一项罕见的措施中宣布一项由全部9位法官签署的意见。裁决中,法庭重申作为宪法最终阐释者的权威,并提醒阿肯色州与国家自从1803年以来,如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所说,“解释宪法是法庭的职责所在”。 本案为等待时期划下句点,在期间法庭已给予南方各州等待时间接受布朗案并开始废除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现在,法庭已表明对延迟的不耐烦。法律归并结束种族隔离,而在库伯案之后的一连串案件中,法官宣布一个又一个的决定,下令学校开始执行废除种族隔离政策。 虽然最高法院的做法慎之又慎,但学校一直是美国公共机构中对于改变种族关系最敏感的地方。最南部的白人受到三K党等极端组织的协助坚决抵制取消隔离,1957年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福波斯公开违抗最高法院的判决,迫使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派遣军队前往小石城中区高中强制合校。此后愤怒的白人又上街恐吓上学的黑人学生,全国上下一片混乱。即使到1964年,即布朗案10年之后,全国上下只有不到百分之二的黑人学生与白人同校。由此可见,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并不是一纸判决就解决得了的,它需要长期的斗争和努力。
五、种族隔离违宪范围的扩大以及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
随着民权运动的不断发展,1955年的“道森案”、“霍尔姆斯案”、1959年的“德廷格案”,沃伦法院先后做出判决,认定南方州在公共海滩、公共高尔夫球场和公园中的种族隔离违宪。最高法院又在1961年“伯顿诉威明顿泊车管理局案”、1963年“约翰逊诉弗吉尼亚州案”和“沃特森诉孟菲斯案”中宣布餐饮、公共建筑和交通、娱乐设施中的种族隔离违宪。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沃伦法院几乎将各类公共设施中存在的种族隔离都打上了违宪的标志,促使联邦和各州政府采取实现种族平等的措施”。此时的沃伦法院作为“民权运动的拥护者、有力的发言人、保护人—所发挥的作用构成了法院历史上最迷人的篇章之一”,这在进入六十年代更为明显。
进入60年代,黑人民权运动蓬勃发展,斗争形式日趋多样。1960年,发源于北卡罗来纳州的静坐运动很快推广到南方50多个城市, 1961年和1962年,黑人斗争的重点分别是反对长途汽车的种族隔离和争取黑人的选举权,此时的沃伦法院面临着一系列对种族平等信念的侵犯、蔑视和破坏, 1960年在“博因顿诉弗尼吉亚州案”中,最高法院撤消了对一名黑人学生因为拒绝离开饭店中供白人就餐的场所而被判的侵入罪。1961年在“加尔纳诉路易斯安那州案”中,沃伦法院以全体一致的意见撤销了对16名黑人因拒绝离开只供白人使用的午餐柜台而被宣判的妨碍和平罪。在1963年“约翰逊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弗吉尼亚州法院的一项判决,认定拒绝进入法院内部种族隔离区的黑人约翰逊无罪。同年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诉巴顿案”中,最高法院否定了弗吉尼亚人想要指控NAACP怂恿黑人在民权诉讼中充当原告的企图,最高法院认为“NAACP的活动受到第一个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1964年在“罗宾逊诉佛罗里达案”中,大法官们在要求实行隔离厕所的一系列国家健康条例中发现有充分的公共强制性去推翻饭店业主个人的隔离制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既保障了黑人和合法权益,也鼓舞他们为取得法律上的实质平等而继续努力。
六、《民权法》和《1965年投票权法》(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
1964年,致力于推进种族融合的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继任的约翰逊总统甫一上台就提出了“伟大社会”的改革口号,他说“对已故总统最好的悼念或颂扬莫过于通过他长期为之奋斗的民权法案”,这部民权法案在1964年6月17日国会被通过。它与《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宪法十四修正案、“布朗案”并称黑人民权历史上的四个里程碑。那些企图推翻这部法案的企图也在最高法院遭到失败:1964年的“卡曾巴赫诉麦克朗案”和“亚特兰大中心旅馆诉合众国案”中,沃伦法院均以9:0做出判决,理由是国会能够做出令人信服的决定?种族歧视对货物及人员自由流动产生消极影响?。
同时期,在处理种族问题上另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案是《1965年投票权法》(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用以提高非裔美国选民的登记率和参选率。新的投票权法以国会实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权力为基础,再次声明了联邦宪法地十五修正案对投票种族歧视的禁止,它特别针对通过各种测试和谋划阻碍黑人投票人进行登记的七个州。该法案赋予了联邦治安官和其他联邦官员以检查的权力,以保证非裔美国人没有受到选举地白人登记者的阻挠,他们被授权可以直接登记符合条件的投票人。在该法的第五节,为了确保被针对的几个州不会通过新法来阻碍黑人投票登记,这些州被禁止在获得首席政府律师或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院许可前,通过新法改变投票资格或投票的先决条件或与投票有关的标准。这个“预先审查”(preclearance)条款引起了巨大争议,因为这个条款要求那些想改变其投票法的州必须举证表明他们没有歧视。在1966年的“南卡罗来纳州诉卡曾巴赫案”中,沃伦法院以8:1做出判决,确认了《1965年投票权法》的合宪性,支持了预先审查的条款。同年,在“卡曾巴赫诉摩根案” 遵循了这一先例,最高法院否定了纽约州提出国会只能在州法律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相抵触的情况下废除州法律的主张。1969在“艾伦诉州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拒绝了所有试图狭义理解《1965年投票权法》“预先审查”条款的努力。在判决中,沃伦说“投票权法所瞄准的正是各种微妙的和明目张胆、可能产生基于种族而剥夺其公民选举权效果的各种州行为”,因此试图削弱少数人种族投票权强度的各种法律都是宪法所不允许的,并且要服从国会对这一问题的权力。
《民权法案》和《投票权法》为黑人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参与投票选举扫清了阻碍,虽然此后南方的白人统治者仍想方设法维护隔离,阻止黑人参加投票,但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逐个推翻了这些企图,在民权运动进行了十多年后,黑人参政已经成为历史潮流。 七、结语 种族隔离之我见
我记得在我们今天看来无比开明的美国曾发生过这样一件离奇荒诞的事情:一位漫画家因出版一部漫画集而遭逮捕,理由则是其内容有关黑兔子和白兔子的恋爱,影射了黑人与白人之间的爱情,这在当时是被看做大逆不道的,这就是当年的美国——一个连不同色动物通婚都难以容忍的国家。
这件事无疑是可笑的,但是延续这样长时间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形态不是没有原因的,种族隔离又何尝不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就算是康有为这样一个清末的中国人中最能够接受新思想的开明人士,其见到黑人的唯一想法则是,“然黑人之身,腥不可闻。??故大同之世,白人黄人,才能形状,相去不远,可以平等。其黑人之形状也,铁面银牙,斜颔若猪,直视如牛,满胸长毛,手足深黑,蠢若羊豕,望之生畏。” 主张“人人平等”的康有为,居然对于“大同世界”所无法容纳的黑人,想出了一个比奴役更为可怕的解决办法,“??其棕黑人有性情太恶,或有疾者,医者饮其断嗣之药,以绝其传种。”其实也无需责怪康有为,从心理学的角度说, 从根本上说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恋是人精神上的第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