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土地征用是推进城市化建设在必经之路,土地征用是我国推进城市化的主要途径。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在继续,被征地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全国被征地农民还在不断增加,征地运动带来的问题也开始凸显,被征地农民在丧失原有土地后,如何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城市化实现长远的发展的同时,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帮助被征地农民适应城市生活,实现长远的、更好的发展,成了政府和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因而,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对被征地农民被征地之后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炼其问题的相关原因,最后提出提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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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 1 一 、我国被征地农民征地后引发的问题分析.......................................................... 1
(一)身份问题.................................................................................................... 1 (二)补偿收入问题............................................................................................ 2 (三)就业问题.................................................................................................... 2 二 、被征地农民引发问题的原因分析...................................................................... 3
(一)不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 3 (二)补偿标准不够公平合理............................................................................ 3 (三)政府未能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正确积极的就业指导................................ 4 三、提升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安置水平的对策........................................................ 4
(一)优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4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5 (三)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 5 (四)提高被征地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5 四、结论........................................................................................................................ 6 参考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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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进程的继续,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使得大量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日益凸现,这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突破点1。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社会福利低下,征地运动使得广大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依靠,这就使得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了保障,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而在我国,农民人口仍然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问题处理不好,非但影响了农民的利益,延缓城市化的进程和效率,最终也必将影响社会和谐,与阻碍经济的发展。因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的学者对这个问题已经进行了各方面的深入研究,从理论到措施都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本文在结合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补偿安置进行了相关问题分析,并且提出相关措施。
一 、我国被征地农民征地后引发的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对被征地后的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很不健全,在大量征地案例当中,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双方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遭受损害。实行征地之后,被征地农民的持续生计,因为脱离土地和原有的生活方式,受到了严重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由于征地费用分配乱、征地范围乱、被征地农民安置难、征地补偿乱,大量被征地农民出现了“就业无岗,种田无地,社保无证”的现象,最终因为不适应城市生活,而转化为城市当中的贫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由于征地而引发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也大量增加,征地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排开被征地农民本身因为文化素质、生活习惯等本身难以适应征地后的原因,农民被征地对其身份和就业也产生了影响,引发了大量问题,另外被征地农民在安排征地补偿收入时,例如补偿的公平性问题等,也矛盾突出,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一)身份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人户一致的政策,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原因,我国在对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保、医疗和就业等方面都实行不一致的政策。户口既是身份,又与经济利益和社会政治地位等挂钩。在城市郊区,甚至在城市中,许多已经完全失去土地成为事实上的非农居民,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 1
苏玉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及其对策思考》《山西省体制改革研究会2007年优秀论文集》,,2007,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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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通过不断减少农民数量,将其转变为城市居民,来促进城市化的进程。被征地农民向城市中迁徙,不是简单的户口转变和居住地点的改变,而是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等的根本转变,就是要让农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福利。如果没有产业支撑和就业岗位保证,不可能将农民吸引到城市,难以实现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二)补偿收入问题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土地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对于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各级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主权,补偿标准甚至在同一个村子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补偿收入存在很大的弹性。能否对被征地居民的土地实行准确估量,以保证他们在被征地之后,能够不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是一大难题。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生活保障机制及时跟进,那么其生活水平将不断下降,并逐步沦为贫困人1。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在被征地之前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也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生存和发展,提升生活水准的的一大财富。无论对于国家还是政府,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其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都是很高的2。但是,以目前的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办法,普遍看来,农民所使用和拥有的土地被征地主体在政府的支持以较低价格拿走,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无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收入。
(三)就业问题
被征地农民在城市中安顿下来之后,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要能有持续生计,必须要有稳定的收入,最重要的就是稳定工作。但是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找到一份合理的工作,是很困难的事情,究其原因,首先是是由于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和劳动技能的缺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有限;其次是由于被征地农民不同于农民工,他们是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被迫式地参与城市化,难以适应城市的生活3,对于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的不适应,自身没有心理与物质上的充分准备。同时,没有政策和机构专门对于农民工问题的就业政策进行指导,使得被征地农民与原有城市居民盲目竞争,很明显,被征地居民处于劣势地位。大量的被征地农民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因此,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普遍看来是相当弱的。 1
方益权,李艳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体系构建论纲》,,《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 第12期,第
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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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际:《对我国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的思考》,《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 11月,第47页 詹佳嘉:《关于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分析和思考》,《福建省土地学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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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269页
二 、被征地农民引发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不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实际上是政府以计划手段配置土地资源,它沿袭了在计划经济时代,以牺牲传统农业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道路和提供原始积累的传统经济发展思路,这一思路与当时中国的现实环境,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实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所以采取剪刀差的方式,以农业补偿工业。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与建国初期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在征收补偿方面没有多大差别。征地制度立法上的欠缺还体现在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上1。目前来说,我国政府土地法律补偿标准规定偏低,征地补偿范围较窄。我国的征地补偿范围仅是对与土地有直接关系的损失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征地补偿仅是对村集体土的地所有权补偿,对失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损失补偿未有体现,对诸如与征地有关联的其他附随损失更是不在补偿范围。实际上农民与土地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土地归属权不确定。目前农民缺乏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导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比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主要是由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的。征地补偿费主要以这片土地在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为标准。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土地利用能力越来越高,土地投资回报收益越来越高,失地农民本可不断提高的收益水平,却永远停留在征地时点上。
(二)补偿标准不够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费范围较窄,只限于被征用客体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比起西方不完全补偿原则下的征地补偿制度,我国的补偿费用明显偏低,而且我国的征地补偿范围不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损失2。征地是具有强制性的一种政府行为,但同时也具有补偿性,即国家必须给土地被征用者一定的补偿,其中适用的补偿标准尤为关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取决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其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一刀切的计算方法过于简单,难以正确体现土地的区位差异和准确反映被征用土地的真实价值3。同时,这种补偿标准远远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 1
袁树平:《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 第5
期,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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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薇:《浅析济南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山东国土资源》,2013年 第6期,第80页; 3
郭昆,沈丽萍,梁智:《玉溪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研究》,《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 第4期,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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