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问题(2)

2019-04-17 00:30

生计,从而严重损害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有些被征地民不满现状返乡闹事,并有可能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由于政府垄断了征地市场,价值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受到了认为的打压,最终影响了耕地价值,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了一个名符其实的利益集团,充当了受益一方,不仅如此,制度外的人也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扩大征地的“外部性”,最终致使耕地大规模的流失,考虑 到征地垄断的影响,部分地方政府目前已经实现了征地制度的市场化发展。

(三)政府未能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正确积极的就业指导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区别于城镇居民的常被视为的一种社会保障。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一次性的货币安置1,失地农民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一旦用尽就可能随之陷入困境,对于其中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缺乏职业技能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来说,尤其如此。实践中有些地方使用了招工安置、就地安置、供地安置、货币安置及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虽然在当前条件下得到了多数农民的接受和欢迎,也对促进就业、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这些安置方式往往只解决失地农民的近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远虑,因而也就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推广。政府未能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积极的就业指导,因而大多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之后,难以获得持久的收入2。被征地在就业中遇到的一系列困难,也难以得到高效率的解决。

三、提升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安置水平的对策

(一)优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目前在我国发生征地的地方,大都采取法定标准的最低线来补偿农民3,分配方式很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也违背了与我国当前的“三农”政策精神科学的土地补偿标准体系应当是建立在土地的生产功能、预期收益和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功能等三个主要方面的补偿指标体系。同时依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本身的质量、用途来综合考虑其补偿标准。只有通过这样的调整才能有效地缓解被征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可以保护被征地农民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在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况同时,让他们充分享有土地收益的同时,从内心真切感受到城市化的发展给他们所带来的好处。此外,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进行监管,避免征地补偿费成为组织某些中小团体或某些村干部的个人财产。与此同时应当及时制定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并且组织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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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红:《建立湖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 第1期,第4页; 孙绪民:《我国失地农民保护问题研究》,《理论探讨》2006年第5期,第111页; 3

宋斌文,樊小钢,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调研世界》2004年 第1期,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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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幵,接受农民的监督。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解决被征地后失地农民生活状况问题最重要的途径,同时也是实现被征地农民城市化的重要途径1。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是提供职业能力培训机会,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被征地农民技能单一,用人成本却与技能成熟的人一样。因此对于被征地居民来说,必须通过培训来提升他们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其次是要创造一个被征地农民就业的良好环境,例如可以对使用被征地农民的企业进行减税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录用被征地农民,给予他们更多就业机会,政府也需要引导被征地农民向城市缺乏人才的方向发展。最后是鼓励被征地农民的自主创业,可以在贷款上给予优惠,和相关政策指导。这样能够使得被征地农民合理使用补偿安置的货币资金,实现长远发展。

(三)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

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体制 。全面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还没有建立的现实情况下,土地对于农民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民进行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所以土地被征,被征地农民的将失去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经济来源。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是政府以及社会的职责。首先,完善社保体系要尽快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养老保险范围中。其次,完善医疗保险的制度,扩大医疗保险中包含的药品和病症种类,简化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再者,,把就业能力差的家庭以及零就业的家庭都纳入失业保险范畴,为其提供相关的帮助,帮助他们实现顺利就业。

(四)提高被征地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要使得被征地农民实现合理的安置,除了依靠社会环境和政府引导,还必须依靠被征地农民本身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来对政府和征地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被征地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要政府组织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培训,由当地政府组织动员每个家庭积极参与,尤其注重权益方面知识的普及。其次是要发动媒体进行宣传,包括广播、电视和电台等。也可以写大字报和发放宣传单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再者可以与高校合作,发动高等教育的学生和老师进行下乡讲学,尽量列举生动的例子,以深入浅出的方式进行讲解。使得被征地农民具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得提高补偿安置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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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晓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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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加强被征地的农民补偿安置,提升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护水平,既是现阶段我国逐步完成向城市化现代化转变的需要,又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它关系着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关系着我国政治的稳定和谐。随着征地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家常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安置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方式应该遵循多样化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仅限于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单纯的仅仅进行货币补偿,补偿的形式应该多种多样应该还包括就业安置补偿、实物补偿、社会保障补偿、住房安置补偿等。在进行补偿的同时上,要注重被征地以农民生活水平为标准,至少不能降低其原有的生活水准。同时也要对被征地农民所具有的货币,进行使用指导。实践证明,要在农地征收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既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被征地农民维权意识,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高农民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征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培训,实现长远发展的指导。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合理安置、利益保护,才能进一步实现国家和政府、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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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昆,沈丽萍,梁智:《玉溪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研究》,《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 第4期;

8、徐忠红:《建立湖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 第1期;

9、孙绪民:《我国失地农民保护问题研究》,《理论探讨》2006年第5期; 10、宋斌文,樊小钢,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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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世界》2004年 第1期;

11、廖晓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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