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公约》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和监测设施,严格保护世界遗产地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合理展示世界遗产地的突出价值。
第十九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申报承诺,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世界遗产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的基本依据。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遗产地突出价值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的要求,提出有关保护管理措施。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的意见,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
(一)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完整性陈述;
(二)世界遗产资源本底及管理现状评价、威胁因素分析; (三)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及保护规定; (四)突出价值保护措施;
(五)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监测管理; (六)旅游活动管理与建设控制; (七)遗产展示与解说教育; (八)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
(九)科学研究、能力建设与实施保障措施。
其中,世界遗产地范围应划入禁止建设区域,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范围应划入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其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包含风景名胜区规划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 世界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拟建设缆车、索道、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等对遗产地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
7
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要求,至少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第二十六条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的报告。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世界遗产地上一年度的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于3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有关世界遗产定期监测的要求,组织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世界遗产定期监测报告填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展世界遗产地的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方式依次包括遗产地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地方限期纠正、处理;涉及重大违规问题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8
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与能力建设; (二)地方立法与配套管理制度建设;
(三)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核心资源保护,资源环境监测与科研; (四)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
(五)旅游活动管理、建设活动管控以及其他威胁突出价值等重要因素的活动管理;
(六)遥感监测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 (七)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 (八)遗产展示、宣传与教育。
第三十条 世界遗产实行濒危名单管理。对保护管理不力或人类活动影响致使其突出价值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的世界遗产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列入《中国世界遗产濒危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世界遗产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实行挂牌督办。整改期原则上为1年。整改期满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移出濒危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申报世界遗产时间表
申报阶段 申报单位 世界遗产省级 主管部门 预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 世界遗产省级 主管部门 正式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 受理单位 截止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一年度3月31日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一年度12月1日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第二年度2月1日 第一年度9月30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审核时间表
审核阶段 世界遗产 中心初审 受理机构 世界遗产中心 IUCN世界遗产 项目组 IUCN审核 IUCN世界遗产 项目组 IUCN世界遗产 项目组 世界遗产 委员会终审
10
审核事项 委托IUCN技术审核 截止时间 第二年度2-3月 实地考察 向缔约国提出问题或要求补充材料 向世界遗产中心 提出正式评估意见 决定是否录入 《世界遗产名录》 第二年度7-9月 第二年度11月— 第三年度1月 第三年度4-5月 世界遗产委员会 第三年度6-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