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从实际出发。
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国务院。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最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面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9:什么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原则:
答:法律的适用即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活动。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0: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第二: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中心环节。 第三: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第四: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2: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第一: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第四章:宪法 1: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 第一:《共同纲领》是立宪根据。
第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 第一部宪法。
第三:1975年和1978年宪法。
第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现行宪法。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它制度赖以
产生的基础。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 5: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第四:无记名投票。
第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六: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调整与其组面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7:我国的行政区划可分为:
第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第三: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第四: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五: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8: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第一: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三: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10: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第二: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第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1:我国公民有基本权利: 第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人身自由
第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社会经济权利。 第六: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第七: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八: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12: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二: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第四:物质帮助权。 1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五:依法纳税。 15: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国家主席。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第五:国家审判机关。 第六:国家检察机关。 16: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为人民服务原则。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四:精简原则。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第四: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