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p152) (2)公务员免职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p152) 2、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
赋予职责;完善管理(包括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保障权利。 (p153、154)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选任制
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p154) 2、选任制公务员的含义 (p156)
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其包含的职务,见(p154、155) 3、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1)任职方式
一是选举;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可决定任命。 (p156、157) (2)免职方式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 (p157-160) 4、选任制公务员职务免除与公务员身份问题
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p160)
三、委任制公务员和职务任免
1、委任制
就是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除公务员担任的
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p161) 2、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特点
(1)优点:体现了治事与用人相结合;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操作简便。 (p161) (2)缺点:用人上缺乏透明度;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 (p162) 3、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1)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p162)
任免机关:是指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及其首长。 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 (2)任免机关行使任免权要注意的几点: (p163)
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任免权分级享有;任免权法定。 4、公务员任职情况与程序 (1)公务员任职情况
一是新进公务员队伍的:包括录用后,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调任的;经公开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等。 (p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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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职位变化的:包括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等。 (p165) (2)公务员任职程序
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 由任免机关考察; 任免机关决定任命; 任免机关发布任命令。 (p166) 5、公务员免职情况与程序 (1)公务员免职情况
一是职务变动(程序性免职):包括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的等。 (p165)
二是不能履职(单纯性免职):包括离职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等。 (p165) (2)公务员免职程序
所在单位提出免职意见;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 (p166)
四、职务任免的相关问题
1、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41条规定,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个:编制、职数和相应的职位空缺。 (p167) 2、公务员兼职问题
按照《公务员法》第42条、53条规定,对公务员兼职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p172) 第一,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不作限制;
第二,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适当限制:一是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是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九章 职务升降
一、职务升降制度
1、职务升降
职务升降是升职与降职的总称。
升职: 就是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的地位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 (p174)
降职: 就是由较高的职务降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下降、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同时也意味着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 (p174)
降职不是处分,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 (p192) 2、职务升降的作用和意义 (P174、175)
第一,是保证行政机关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
第二,是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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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合理使用公务员,并保证能上能下的主要手段; 同时,还是连接公务员考核、培训、工资等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3、我国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主要特点 (P178)
一是,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管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政策; 二是,吸收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改革成果,注重扩大民主、强化竞争; 三是,实行降职制度,疏通了公务员能上能下的制度渠道。
二、升职
1、升职条件
一是基本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方面的要求、相应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 (p179)二是资格条件:学历和资历; (p181、182) 三是其它条件:身体健康状况、回避等。 2、升职程序 (1)一般程序
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履行任职手续。 (P182) (2)逐级晋升规则
按照《公务员法》第43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职务必须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但必须按规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p157) 3、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1)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县级以上地方和中央各类机关或者内设机构中司局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职务。人选范围限于本单位、本系统。特殊职位不宜。 (P187、188)
竞争上岗的工作程序: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进行考试; 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党组织讨论决定; 办理任职手续。 (P188) (2)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 地方各类机关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宜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 (P188)
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 发布公告; 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组织统一考试; 组织考察、提出人选; 党组织讨论决定; 办理任职手续。 (P189) 4、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1)任职前公示制 (P190)
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讲座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 (2)任职试用期制 (P190)
就是在公务员就任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
三、降职
1、规定降职制度的必要性 (p192、193)
从识人用人角度看,能适时弥补对选拔对象的素质、能力、潜能认识不足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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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位要求角度看,能适时解决公务员素质与职位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从公务员个人角度看,能促使公务员勤于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从实践角度看,能及时疏通公务员能上能下的渠道。 2、降职的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在定期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p193)
3、降职的程序 (p193、194)
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征求拟降职公务员意见; 任免机关审批。 (公务员本人如对降职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第十七章有专门阐述〉)。
《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5)
第十章 奖 励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
1、 公务员奖励制度 (p196)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所,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2、建立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 (p197)
有利于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
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积极性,优化公务员的成长环境,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
1、公务员奖励原则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公平、公正、公开; 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 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 有错必纠。 (p198-201) 2、公务员奖励条件 (p201、202)
概括性规定为两类行为:(《公务员法》第48条)
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受到奖励;在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突发事件、特定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也应当受到奖励。
具体规定为十项条件:(《公务员法》第49条 ) 3、公务员奖励种类
按照《公务员法》第50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五种。 (p202)
具体操作标准: 见P203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4、公务员奖励程序
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 审批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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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审批; 公布奖励决定并予表彰;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存档。(p204)
第十一章 惩 戒
一、公务员纪律及内容
1、公务员纪律
是机关为保障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遵守的行为规范。 (p206) 2、公务员纪律特征
法定性; 普遍性; 强制性; 全面性。 (p207) 3、公务员纪律内容
政治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第1、2点 p209、210)
工作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第3、4、5、6、9、10、11、15点 p211-213) 廉政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第7、8、14点 p213、214) 道德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第12、13点 p214) 其它要求:(《公务员法》第53条第16点)
二、违纪责任及处理
1、处分
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 (p2215)
对公务员处分的条件:一是有违法或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这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于处分的情形。 (p215、216) 2、处分形式(违纪责任形式)
按照《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p216、218)
“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不再作为处分的问题 (p217) 3、 处分的原则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p219) 4、 处分的程序
初查; 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被调查者; 作出处分决定; 书面通知本人。 (p220) 5、 处分的法律后果 (p222)
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其中受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定职务层次任职,还要按规定降低其级别。
受开除处分的,一是解除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二是不得被再次录用为公务员。 6、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到两年由原处理机关按规定解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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