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性关注妇女权益新劳动法病假
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11月02日 16:20 劳动法规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用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讲解了什么内容,下面将为您详尽解读: 编者的话
一个社会公平与否,民主与否,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权益保障力度上。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宣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此,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或集中或散见在众多法律文本中,我们撷取了几则有代表性的案例,除了借鉴之意外,还意在提醒大家关注在实践层面上依然存在的问题。
职场权益保障
言某,女,2000年大学毕业后顺利地来到一家IT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她得到赏识,并很快成为单位的技术骨干,工资也因此一再增加。2005年春节,言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言某的劳动合同在2005年1月就到期了。由于春节等原因,续签合同将在3月底。3月中旬,她将自己怀孕的情况告诉了负责经理。但在3月底,言某没有等来劳动合同的续签,却等来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没有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只说根据原 “劳动合同书”的某些条款不再与她延签劳动合同。 现状:
由于就业形势严峻、生育成本没有社会化等原因,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侵害“三期”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来自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受到权益侵害。大多非公有制企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企业不会直接挑战法律,而是以种种理由或行为开除员工或逼迫其主动辞职。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原岗位,她们只好选择回家。由于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解聘有重大违纪的怀孕女员工,而受害女性也很难拿出证据提请仲裁或诉诸法庭。
司法解释: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限、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与言某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言某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下达的是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鉴于言某已近临产,从照顾言某的具体情况以及节省单位的人力和精力出发,建议调解结案。经协商,双方同意了法官的提议,愿意庭上调解,言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存在,单位补偿言某全部扣发工资。言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障
黄某,女,其丈夫刘某在结婚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有赌博恶习,不但一直毫无悔过之意,而且偷家里的钱、戒指、债券、工资卡等用来赌博。丈夫嗜赌,直接导致了家庭矛盾重重,对于黄
某的劝告,刘某往往以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回应,之后刘某发展到持刀威胁并声称要砍死黄某。在将黄某逼出家门后,其丈夫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共同生活。由于缺乏证据,黄某几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都均未成功,最后求助于法律援助中心。 现状:
目前,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救助难”问题。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举证难”问题。3.“惩罚难”问题。现行法律对于施暴者虽然明确规定了惩罚条款,但实施起来却很困难,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二方面的因素。一、此类案件存在的求助、举证难等因素,直接导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家庭暴力本身就很难认定;二、即使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定,法官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惩罚性判决的数额往往较低,致使此类判决起不到真正的惩罚作用,反而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