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有关场所规模标准的说明
《规范》中所述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的“来访量较大的”、“来访量较小的”等术语标准,均由公安部信访办按群众到其本级公安机关的来访数量划定。省级公安机关的来访数量以2006年、2007年各省(区、市)公安机关上报《全年信访工作总结》中的数字为准;地市级公安机关的来访数量将根据信息系统后台统计的数字进行换算。 附件:2
宣传栏设计说明
《信访事项办理流程》、《信访须知》、《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等内容宣传栏应设三块宣传板分别展示,每块宣传板按以下标准设计:
宣传板上、下为蓝边,中为白底。上蓝边内分别为“信访事项办理流程”、“ 群众信访须知”、“ 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等标题,字体为白色宋体;下蓝边内中间为警徽,右侧为“XXX公安(分)局”, 字体为白色宋体;中间白底为具体宣传内容,字体为黑体黑字。板面宽、高比例为3:4,具体大小各单位视墙体面积自定。材质使用有机玻璃展板、背胶写真贴纸,广告装饰钉固定上墙。
6
附件:3 《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内容
信访事项办理流程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不得超过5人) ↓ 信访接待登记并听取陈述或阅信,了解事由 ↓
当面或日内书面告知 不再受理事项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问题;正在办理、复查、复核中的问题。 信访事项终结
县级以上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规定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60内书面答复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不予受理事项 ↓ ↓ ↓
受理事项 信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 受理机关复核后30内书面答复复核意见 接到书面答复意见3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接到书面答复意见3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查(对省级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信访人同意复查意见,信访事项结案终止 受理机关复查后30内书面答复复查意见 信访人同意处理意见,信访事项结案 终 止
信访人不同意复查意见
7
附件:4
《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宣传板效果图
8
附件:5
《群众信访须知》内容
群 众 信 访 须 知
第一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
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写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公安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
权处理的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
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访,
9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及社会道德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
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打横幅、举状纸、穿孝衣、吵闹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7、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违背社会道德文明的其他行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