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和指标解释

2019-04-17 15:22

指标和指标解释

一、行政机构指标

本指标适用于行政机构〔含党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行政机构性质的政府驻外办事处、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省级机关〕、政法机构。

(一)行政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必须与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2.其他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其他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批准文号:指最后一次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号,并在文件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 例如: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X编委[2007]1号,方括号在英文状态下录入。 4.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颁发的法定代码。 例如:XXXXXXXX-X。

5.通讯地址:指机构的通讯地址,机构有多个办公地址的,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通讯地址。 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6.邮政编码:指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7.固定电话:指机构所在地的区号和机构的联系电话。 例如:0551-12345678。

8.域名:指机构的中文域名。没有中文域名的,填写英文域名。如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均没有的,则填写“无”。

例如:XX编办.政务。

9.系统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党委;(2)人大;(3)政府;(4)政协;(5)法院;(6)检察院;(7)民主党派;(8)群众团体;(9)经济实体;(10)其他。 10.机构性质:选择型指标,包括:(1)国家机关;(2)政党机关;(3)社会团体;(4)政法机关;(5)其他。政法机构选择“政法机关”。

11.机构类别: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种类,包括:

(1)组成/工作部门: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责履行基本职能的行政机构,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组成/工作部门两类;

(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特设的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3)直属机构:指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指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独立设臵的行政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党委、政府派出机构:指作为党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政府驻外办事处(行政机构); (8)其他机构:指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机构。

12.机构级别: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级别,包

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未定级和其他,“未定级”指未明确级别的机构。

(二)行政机构内设机构信息

1.内设机构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全称。 2.内设机构其他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其他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级别,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未定级和其他,“未定级”指未明确级别的机构。 4.内设机构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计入个数的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2)纪检监察(未派驻);(3)离退机构;(4)机关其他等机构。 5.政法机构内设机构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

(1)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执法勤务机构(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2)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构(指履行政工党务、文秘、纪检监察、行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审判业务机构(指履行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案件管理、执行、法律政策研究等职能的机构);法警总队/支队/大队。

(3)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构(指履行政工党务、文秘、纪检监察、行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检察业务机构(指履行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民事行政检察、诉讼监督、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检察技术等职能的机构);法警总队/支队/大队。 6.行政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行政编制数。

7.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的编制数。 8.机关其他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9.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三)行政机构二级内设机构信息

1.上级内设机构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二级内设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全称。 2.二级内设机构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二级内设机构全称。 3.二级内设机构其他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二级内设机构其他全称, 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4.机构级别: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级别,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未定级和其他,“未定级”指未明确级别的机构。 5.二级内设机构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计入个数的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未派驻)、离退机构、机关其他等机构。

6.政法机构内设机构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

(1)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执法勤务机构(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2)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构(指履行政工党务、文秘、纪检监察、行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

构);审判业务机构(指履行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案件管理、执行、法律政策研究等职能的机构);法警总队/支队/大队。

(3)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构(指履行政工党务、文秘、纪检监察、行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检察业务机构(指履行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民事行政检察、诉讼监督、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检察技术等职能的机构);法警总队/支队/大队。 7.行政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行政编制数。

8.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的编制数。 9.机关其他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10.二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二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四)行政机构台账信息

1.台账名称: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发文标题,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和调整非领导职数的发文标题。 例如:《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XX机构的批复》。

2.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

3.批准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印发的时间。 例如:1993-02-01。 4.台账主题词: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立;(2)更名;(3)挂牌;(4)合并;(5)分设;(6)撤销;(7)编制变动;(8)撤销编制;(9)机构改革定编;(10)职数变动;(11)清理规范。 5.批准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6.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臵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离退机构、机关其他等机构数。

7.行政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行政编制数。

8.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的编制数。 9.机关其他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10.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正(副)领导职数和其他领导职数。 11.非领导职数:指按有关规定核定的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数。 12.部门领导正职: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职数中的正职数。 13.部门领导副职: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职数中的副职数。

14.部门其他领导: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除部门正副领导职数外的部门其他领导职数。 15.内设机构领导正职: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中的正职数。 15.内设机构领导副职: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中的副职数。

16.其他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与内设机构领导级别相同的其他领导职数。

(五)行政人员信息

1.所在内设(二级内设)机构:指人员所在的内设机构或二级内设机构的全称,不能对应到具体内设(二级内设)机构的人员,则填写机构的名称。 2.姓名:指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姓名。 3.性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男;(2)女。

4.出生日期:指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出生年月日。

例如:1973-12-23。

5.身份证号:指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上十八位或十五位的公民身份号码。 6.编制类型:选择型指标,指人员所使用的编制情况,包括:(1)行政编制;(2)工勤编制;(3)机关其他编制。

7.人员状态:选择型指标,指人员在岗情况,包括:(1)在岗;(2)不在岗:①离岗待退;②借出到机关;③借出到事业单位;④援派挂职;⑤其他。 8.人员分类:选择型指标,指人员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情况,包括:(1)领导:①领导(党委、人大、政府、政协);②部门领导正职;③部门领导副职;④部门其他领导;⑤内设机构领导正职;⑥内设机构领导副职; ⑦其他领导;(2)非领导:①非领导人员;②机关工勤人员。

9.领导职务名称:指人员在当前所在机构中担任的职务。 例如:局长、厅长。

10.领导职务层次:选择型指标,只有“人员分类”选择“领导”时,才填写此项,包括:(1)省部级正职;(2)省部级副职;(3)厅局级正职;(4)厅局级副职;(5)县处级正职;(6)县处级副职;(7)乡科级正职;(8)乡科级副职;(9)未定级;(10)其他。

11.非领导职务:选择型指标,当“人员分类”选择“非领导”时,则填写此项,包括:(1)巡视员;(2)副巡视员;(3)调研员;(4)副调研员;(5)主任科员;(6)副主任科员;(7)科员;(8)办事员;(9)不定级。事业单位中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填写此项。 12.任现职时间:指担任当前职务的开始时间。担任不同级别的两个职务,填写较高职级的任职时间。

例如:2009-01-01。

13.进入本单位形式:选择型指标,指人员进入本单位的方式,包括:(1)调入:①从机关单位调入;②从事业单位调入;③从国有企业调入;④其他调入;(2)录用;(3)转入:①机关单位整建制转入;②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③国有企业整建制转入;④军转干部安臵;⑤复员军人安臵;⑥其他转入;(4)公务员聘任;(5)公务员考录;(6)事业单位招聘;(7)选调;(8)选举登记;(9)其他政策性安臵;(10)其他。 14.进入本单位时间:指人员进入本单位的日期。 例如:2003-01-05。

15.工资来源:选择型指标,包括:(1)财政工资统发;(2)财政预算已安排但未实行工资统发;(3)单位从财政拨款经费中安排;(4)单位自筹。 16.政法机构人员分类:选择型指标,包括:(1)公安机关:①综合管理人员;②执法警务人员;③警务技术人员;(2)审判机关:①法官;②审判辅助人员;③司法行政人员;(3)检察机关:①检察官;②检察辅助人员;③司法行政人员。

(六)编外人员信息

编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限额外,通过直接聘用或人事代理等形式聘用,且聘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1.姓名:指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姓名。 2.性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男;(2)女。

3.身份证号:指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上十八位或十五位的公民身份号码。 4.岗位分布:选择型指标,指编外人员实际所在的岗位,包括:(1)行政机构:①工勤;②其他;(2)政法机构:①文职;②协勤;③书记员;④技术支持;⑤工勤;⑥法警;⑦其他;(3)事业单位:①管理;②专业技术;③后勤技能;④其他。 5.用工形式:选择型指标,包括:①自聘;②人事代理。

6.自聘人员签订合同情况:选择型指标,包括:①聘用合同;②劳动合同;③未签订合同。 7.工资来源:选择型指标,包括:①财政拨款;②单位自筹。

8.工作期限:选择型指标,在本单位已经工作的时间,截至2014年3月31日。包括:①1年以下;②1-5年;③5-10年;④10年以上。

(七)特殊情况说明

1.填报由于历史形成或现实原因造成的,无法直接在信息采集表中填写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分为机构类事项说明、编制类事项说明、领导职数类事项说明和其他事项说明。

3.应填写本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特殊情况,并在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核查报告中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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