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会效益。
(五)评审组专家对所评审的成果有保密的义务,评审组组长对推荐结果的正确性、推荐意见负责。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重视BIM技术推广、研究与应用,积极参与BIM技术优秀应用成果评比活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评比奖项的项目,公司将给予奖励;对不重视BIM技术推广应用,甚至不开展应用的单位、子公司,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BIM技术优秀应用成果奖奖励资金列入公司奖励管理专项经费,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BIM技术优秀应用项目及其组织策划者、主要参与者以及特殊贡献者。同时获得国家级、省部(行业级)和公司级奖项的,以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有效开展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单位、子公司,公司将进行经济处罚:
(一)各单位、子公司符合BIM技术应用条件的新开工建筑施工项目,未推广应用BIM技术的,按每个项目20000元标准,对项目所属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处以罚款5000元;
(二)符合BIM技术应用条件的新开工项目,未推广应用B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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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对该项目部处以罚款30000元,同时对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处以罚款2000元,且该项目不得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项目部评选,取消其项目经理参评公司优秀项目经理的资格;
(三)新开工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BIM技术中心填报《建筑工程BIM技术应用项目策划书》,或已填报但未实际应用的,视为该项目未推广应用BIM技术,按本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新开工项目已按规定要求填报《建筑工程BIM技术应用项目策划书》,并在施工过程中开展了BIM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活动,但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之要求的,根据该项目BIM技术应用实际情况和应用水平,对本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处罚对象,处以处罚标准20%~50%的罚款;
(五)已经应用BIM技术但未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完成应用成果总结的,对本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处罚对象,处以处罚标准50%的罚款。
所有处罚款项均上缴公司资金部,个人罚款必须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订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建筑工程BIM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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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工程BIM技术应用项目策划书 建筑工程BIM技术应用成果总结
建筑工程BIM技术优秀应用成果评比申报表
企业级建筑工程BIM技术优秀应用成果评比评 建筑工程BIM技术应用点
6.建筑工程BIM技术优秀应用成果奖奖励标准 — 13 —
分表
附件1
建筑工程BIM技术应用项目策划书
单位名称:填报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开、竣工时间 工程规模 是否参与评比 是□否□ 建筑面积万m2,工程量万元 BIM技术应用团队组建: (项目主要参与人员、BIM团队核心成员及其职责分工) 注:核心成员指BIM团队直接领导与建模人员; 参与人员指利用BIM技术进行生产管理活动的四部一室两站等管理人员。 项目 内容 简介 立项背景 1、质量: 项目 应用总体目标 2、安全: 3、工期: 4、创优: 5、BIM技术应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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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硬件配置 (需说明是否为新购置资产) 项目BIM 技术主要应用点 BIM 技术应用创新点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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