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2016年修订版)(4)

2019-04-17 15:45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关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 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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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即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即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第四十条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的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应做到:

1)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1)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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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2)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1)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有关人员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2)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3)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

第四十二条 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1、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填写《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设备报废流程执行。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按公司设备购置流程执行。

4、使用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收集和资料归档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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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企业规划部、生产技术部在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时充分考虑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的需求;人力资源部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公司要为员工按规定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需进行职业病防护的员工要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 配发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凡在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包人员、劳务派遣工)

2、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根据设计要求为从业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3、人力资源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及领取台账,并设专人管理。

4、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得擅自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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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新增加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另行发放。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使用规定

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单位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发放。

4、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单位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发放。

5、职工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各单位应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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