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2016年修订版)(6)

2019-04-17 15:45

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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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职业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七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十三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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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安监部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七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辨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

第七十六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七十七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七十八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七十九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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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八十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八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八十二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八十三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附近,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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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

第八十四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八十五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八十六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

第八十七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八十八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九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九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九十二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九十三条 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九十四条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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