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
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见附表11)。
第十七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第五章 投运备案
第十九条 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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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需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见附表12)。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工情况、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
第七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
第二十五条 各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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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数码相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8 —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注册登记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申报书
工程名称: 随州淅河100MW光伏发电项目
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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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时,可续行填写;
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
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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