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99 - 二级建造师 - 法规笔记(3)

2019-04-21 00:32

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法律责任: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责令改正(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淮手续的,已经核淮;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赞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昭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文件的出售: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3)投标报价要求4)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的要求: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对时间的要求: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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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2.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违反招标法的法律责任:1.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7.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安全生产法: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凋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物力资源管理: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2)设备淘汰制度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三)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四)技术保障措施:1.对四新的管理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责任: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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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

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口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时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时事故责任看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时事故的依法凋查处理。主要负责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全国安全生产: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淮、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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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3.行政处罚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出示有效证件3.保密义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1)停业整顿2)予以关闭3)吊销其有关证照.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二)群防群治制度: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2.企业自身检查3.定期检查4.不定期检查:(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L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追究的对象(1)建设单位(2)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

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2.审查的重点和依据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三)法律责任: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其它法律责任:(1)情况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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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3.项目负责人职责: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安全机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2.责任: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管理人员考核(1)主要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新岗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5.施工现场的布置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九)法律责任: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

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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