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一方应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二者也有不同: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部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定金: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生效条件:定金既指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第三人称为担保人。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方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方式特点:一)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当债务
人不能依主合同的约定洁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洁偿债务责任。二)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这是其与质押的显著区别。三)质押: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四)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五)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诀民事纠纷的活动。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1)公权性: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2)强制性: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3)程序性: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6)经济性(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3)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
36
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位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调解的形式主要有1.民间凋解 2.行政调解 3.法院调解 4.仲裁调解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的证据力。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不能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鉴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范围: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当事入主张的程序法事实。如当事人的资格与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4.习惯、地方性法规。
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一)一般原则 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时该事实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一般原则本应由己方承担的某些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证明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证据收集,是指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获取证据的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保全。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证据交换: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股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概念: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
37
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重于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他们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主体。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当事入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关系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
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1)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2)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3)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和单方代理所产生的。 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前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2.被申请人提供
38
担保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诀前,为了解泱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书面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入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子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泱前采取。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2.审查与受理;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起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起诉的方式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形式是以书面为原则的。但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审查与受理的期限: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 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以上诉。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迸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开庭, 即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开庭并公布法庭组成人员。2.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 审判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洁,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其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见。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又没达成协议的,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合议庭评议完毕后应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须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第二审程序又叫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上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上诉人SS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O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须递交上诉状: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也应在上诉期内补交上诉状。
对上诉案件的裁判可能有哪几种情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洁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如原判诀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即原判诀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诀的,裁定撒销原判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4.发回重审或查洁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洁,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发生如下效力: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
39
强制执行的效力。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1.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2.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提出。3.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泱、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0向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只有当事人才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诀、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起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根据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诀、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诀定。
如何启动执行程序?:(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是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次应履行的义务的申请执行期限。(二)移交执行: 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判诀、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诀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执行中止:即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即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