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④《民法通则》根据人们智力发育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以下三种区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人身权。 5、民事责任
①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④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知识点解析
1、刑法概述
①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③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2、犯罪
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
法定的约定义务。
③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④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⑤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⑥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⑦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⑧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⑨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⑩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原则。
3、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法亮点】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关于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首次规定醉驾飙车无后果也入罪;“欠薪”入罪;强迫劳动罪加刑;严格限制缓刑,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知识点解析
1、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常见的考点在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注销等知识点。 【重点法条】
(1)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权属登记也不属行政许可) 注意: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情形。把握该问题,注意从以下两方面:一是其他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是受其“直接管理”,比如教育部对中国人民大学。二是涉及的事限于“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3)《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十七条【意思分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只能是临时性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意: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6)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本法第57条确立“许可受理在先”原则,第58条确立了“许可免费”原则,这两项原则均有“特殊”规定。如《商标法》和《专利法》确立的均是“申请在先”原则。
(9)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解题范例
2、行政强制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法》的意义正在于此。
【新法亮点】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的原则。 ①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③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④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⑤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复议
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复议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国家安全机关 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乡级、县级、地级人民政府 省部级单位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出共同行为的数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形) ②复议申请期间和复议决定期限
复议机关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政府 本单位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 该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机构的机关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照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类型确定复议机关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③行政复议不前置是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
4、公务员法(熟悉2006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法条) ①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③公务员的惩戒。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④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训练。 ⑤公务员的申诉控告。 ⑥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商法和经济法
1、商法
商法是我国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近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越来越倾向于考点知识的综合性,所以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在了解基本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