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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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 公共服务设施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R1 R12 用地 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公共服务设施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22 用地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 三类居住用地 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R31 住宅用地 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R3 公共服务设施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32 用地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公共服务设施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42 用地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 公共设施用地 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C11 市属办公用地 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C 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C12 地 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地 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商业用地 C21 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4
金融保险业用C22 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地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C32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34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