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

2019-04-21 12:21

用途 分类 单位 车位/100标 准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中 学 教 育 小 学 设 施 ㎡ 学生 车位/100㎡ 学生 车位/100幼 儿 园 ㎡ 学生 交 通 长途汽车站 设 施 注: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火 车 站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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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00㎡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o。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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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第二十四条 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城控制区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三)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四)其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表4.1规定。

表4.1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间距 间距 最小值 0.4H 0.4H 0.4H 0.4H ≥6 ≥8 ≥6 ≥8 区域 建筑高度 南北朝东西朝南北朝东西朝向 新城区 低层 多、中高层 低层 多、中高层 1.2H 1.0H 1.0H 0.8H 向 1.0H 0.9H 0.9H 0.8H 向 0.8H 0.7H 0.7H 0.6H 向 0.8H 0.7H 0.7H 0.6H 旧城区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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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和山墙间距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2、“垂直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3、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含45°)角以内的建

筑朝向;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 东(西)偏南45°以内的建筑朝向。

4、点式住宅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主要采光窗户的,其与相邻住宅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的有关规定进行间距控制。

5、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6、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7、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其最小距离不得低于6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8、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且其北侧建筑底层也设置有架空或附属设施用房的,间距计算可扣除架空层的高度,反之不能扣除。

第二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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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8米。

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4、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二) 垂直布置的间距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5米。

(三)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五条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二十六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五条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10%以上、新城区增加20%以上计算,且最小间距须满足表4.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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