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
私营业主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额外收入,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个人收入,使税务部门很难有效监控税源。
2.收入渠道日益多元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个人收入的渠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由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转变为既有工资薪金收入,又有劳务及非劳务收入,还有债券、股票等其他的个人收入,这给掌握居民实际收入额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3.收入分配渠道现金化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且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信用化程度很低,个人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现金支付结算,要完全真实反映一个人的实际收入是很困难的,靠地税部门全身心的投入检查,也是不现实的。正是个人收入的这种不透明,导致个人应税所得难以核实,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申报制度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法,而相应的申报、审核和扣缴制度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不高。
1、税收征管上存在不足
(1)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时效性很差。
由于还没有形成综合信息网络系统,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2)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
税收征管手段的相对滞后是我国税务管理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形成税收流失的直接因素之一。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由于计算机应用普及性不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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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我国部分城市和广大农村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地税部门税源监控还停留在手工监控上,监控的数据都是被动的静态数据,根本谈不上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监督,更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再加上个人收入主要以现金支付而且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实际工作中,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仍然是“普遍撒网”式的稽查方式,税务管理人员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发放工资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往往疏于实地检查,使税收稽查的深度、质量、效果都大打折扣。甚至于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匹配,难免造成在个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2、税务人员数量不足,执法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有近百万税务人员,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多。大约有一半以上的税务人员学历低,并且有一部分原先学的并非税收专业,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不能适应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新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监管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在积极地探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方式方法。随着我们对于问题本质的逐步认识,个人所得税现在所存在的问题会得到解决。
3、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
有数据表明,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自行申报人员多集中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和公司股东、企事业高管等职业。我们不难看出,年收入12万以上报税人数3%的比例是比较低的,这与税收申报制度中的漏洞有着极大的联系,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是否说明税务机关有义务通知所有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就不需要自主申报呢?如果查出某纳税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没有申报,但是事先税务机关没有提醒他,那么他是否能因此而免受处罚呢?所以在税务机关目前还无法准确掌握所有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群并给予通知时,不应该在准则中加大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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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险。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人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审核制度;同时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掌握个人收入和财产的准确信息资料;加上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对纳税人财产申报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的逃避纳税。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4、代扣代缴制度难落实
从我国税务现状来看,自行纳税申报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落实到位,也因此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显得尤为重要。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法,据统计,有近70%的个人所得税来自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由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许多单位不愿意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不予积极配合,从而难以实现源泉控制,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已全面启动,要以此为突破口,尽快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全面实行代扣代缴单位登记制度,税务部门要全面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强化代扣代缴工作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对业务较集中、税源较大的单位进行跟踪分析,实行重点监控。要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贯彻工作。
(三)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 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 .4%、18 .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 6%,是完全缴税者的2 .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以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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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例,由于部分业户纳税意识淡薄,致使不少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致使税务机关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基本是空白,造成了该税种税款的流失。
从现今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依法纳税的意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这对税款的应收应尽是极为不利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导致纳税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虽然这几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制建设、诚信体系完善和道德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为了追逐利润而践踏法律、有损社会公德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和谴责,人们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低下,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者被视为傻子,钻法律漏洞偷逃税者被视为能人,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氛围下,税收流失日益严重就不足为奇了。?
(四)搭靠或钻政策空子,骗取优惠减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规定确实是太多太滥,这不仅使我国的实际税率和法定名义税率严重背离,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容易导致税负不公,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容易乱开减免税口子,使各种非法越权减免鱼目混珠,造成税收流失,为不法分子逃避税活动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
(五)相关税制存在缺陷,缺乏可行性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我国现阶段采取的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
1.超额累进税率
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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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例税率
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3. 加成征税税率
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
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可行性。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六)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
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
2.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
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