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2)

2019-04-21 13:32

毕业论文: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加强公务员制定建设,我国拟定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了10个配套法规和10个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套法律体系。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原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公务员法》中有18章107条,规定了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辞退休制度、申述控告制度。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既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又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既继承发扬了我们党的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优良传统,又整合吸纳了新时期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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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新公务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 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二、国外部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现代意义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在公务员制度的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的优秀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从而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各级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他们由政府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规定进行管理。美国国会、州议会的雇员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公务员法。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之下设州、州下设郡(相当于我国的县)、郡下设市。各州有较强的独立性,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例如,在威斯康星州。人事管理局主要执行本州的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条例及规定。 美国公务员按职务性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治任命官员”即政务官,第二类是“职业公务员”,即事务官。以威斯康星州为例,政务官是州长根据政治上的需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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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任命的,无须经过考试,主要是州一些重要部门的主管,其中一部分人的任命须经州议会的批准。事务官是经过参加公开的竞争性考试而录用的公务员,他们一经录用,就受到公务员制度的保护,任期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如本人无重大过失,可一直任职到退休。(也就是和我们现在考录公务员制度是一样的)

1.形成历史长,法规体系比较完善。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总统发布的公务员有关法令以及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章程三层次构成。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管理主要执行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长签署的条例以及人事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州人事部门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全面,而且每年都要修改,这个规定 也是规范人事行为、处理人事申诉的主要依据。

2.贯彻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本的功绩制原则。功绩制要求将官职向社会开放并建立公务员管理规范,它还放开了公务员发展道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考评、奖惩等都要公开,公众了解、参与程度非常高。

3.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以威斯康星州为例,公务员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有流动,每年约有8%的公务员离开或进入公务员队伍。

4.公务员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美国公务员既被政府赋予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考试权、平等求职权等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申诉权等;又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是正直清廉、政治中立、遵守纪律、对国家忠诚、财产申报等。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平衡,杜绝滥用权力。

在美国,公务员权利可以通过公务员工会来维护,天涯的网友很喜欢以国家主人自居认为公务员是奴仆,因此可以随意辱骂,但在美国,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以及 完整证据就随意辱骂政府公务员,政府公务员可以直接起诉你。最典型的是,在美国如果警察让你停下接受检查时,如果你不配合的话,那么警察是可以开枪的!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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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实际上最早来源于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对此,虽然日本的官方书面材料上常常避而不谈,但是人事院的先生们私下却是直言不讳的。日本近代公务员制度于1867年明治维新以后逐步建立,但根据19世纪末制定的明治宪法,那时的公务员不过是附属于天皇的官吏。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根本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强调行政必须依据法律;它追求民主与效率,以便有效地为国家的经济起飞服务;要求以公开、平等和成绩主义作为录用和提升的准则,以防止裙带关系和不正之风;它强调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即服务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并向公务员提供可靠的身份保障和生活保证,这主要体现在对公务员不得随意降职处分、以及公务员的工作成绩评定制度、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日本还通过强有力的人事院来专门掌管中央政府的人事行政,以图确保公正和保护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人事院虽然隶属内阁的管辖之下,但在其行使权限时,独立于内阁。人事院还负责实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日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十分严格。录用的对象重点是即将毕业的学生,而极少录用应届毕业生以外人员。为确保成绩主义原则,录用时实行竞争性考试,并分Ⅰ种、Ⅱ种及Ⅲ种。Ⅰ种考试以选拔未来的骨干为目的,以大学毕业生为对象,考试程度相当于大学毕业;Ⅱ种考试也主要以大学毕业生为对象,但考试内容比Ⅰ种要简单些;而Ⅲ种考试的主要对象是高中毕业生。1988年Ⅰ种录用考试的竞争合格倍率是16倍,Ⅱ种为7倍,Ⅲ种为6倍,可见竞争之激烈。根据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将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两大类。进一步又可分为“特别职”和“一般职”两种。在国家公务员中,“特别职”职员包括:以政治方式任命的国务大臣、政务次官和须经国会承认后任命的其他职员,以及国会和法院的职员、法官等;还包括在防卫厅工作的文官及自卫队队员。目前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中“特别职”职员共33万余人,其中约30万在防卫厅。 “一般职”职员指:事务次官、局长、检查官、税务官、外交官、一般行政职员、以及在国立的大学、医院、研究所工作的教授、医生和研究员等;还包括在四种国营企业工作的职员,这四种国营企业是邮政业、国有林业、造币业和有关纸币、邮票、政府公报方面的印刷业,称为“四现业”。日本国家公务员“一般职”职员约84万余人,其中33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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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四现业”职员。日本的地方公务员亦分“特别职”和“一般职”,目前前者近13万,后者约320多万。日本公务员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指导日本公务员行为的三原则1。一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思想原则,作为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就是无论从事于任何工作,都必须为国民全体利益而奋斗。二是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应做到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参加党派之争以及相关的政治活动。三是民主性原则,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均须按民主性的原则办事,做到机会均等。为使考生都有均等的机会,公开竞争,择优录取,保证了公职人员较高的文化和业务水平。

2.科学地选拔晋升制度。在选拔之时,分类考试,严把入口。考试时,考官如认识某考生需事先声明、回避,否则会被追究责任。晋升公务员之时,日本有一种名为“后期选拔晋升模式”为特点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即职员就职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实行同期同时晋升,在其职历后期再逐渐拉开差距,通常等到职员40岁以后,参加工作至少十几年或更长时才拉开差距。在日本,这种晋升模式成功地激励公务员长期保持勤奋工作的精神和对组织的忠诚,使公务员不断努力工作和学习,提高自己履行现职和更高一级职位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由于时间较长,它能够较为客观准确地对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作出评估。

3.日本公务员制度的辅助机制。日本特有的公务员的选拔和晋升制度无疑极大地提高了选拔的公平性以及行政效率。同时,它也与其他一些法规和政策相辅相成。一是严格控制公务员数量,日本有关公务员编制管理的法制较为完善,国家有定员法,地方也有类似的条例,这些法律条例有效地遏制了公务员队伍的过度膨胀。二是在在行政组织之外,日本的民间组织较为发达,对行政起着某种补充替代作用,从而减少了政府行政的负担。三是政府从经济领域退出,缩减了工作人员。四是通过激励机制和集体履行职务方式的结合调动起全体公务员的力量,从而可以以较少的人员来履行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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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骏生主编:《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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